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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帮助与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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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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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方面的苏联专家和高校教师的报告。赫鲁晓夫亲自签署的苏联部长会议决议,责成苏联高等教育部和苏联国防部于1959年9月派遣六名国防专业技术的苏联专家和高校教师到中国国防工业的科研院所去工作,派遣期限为一至二年,其任务是培养下列专业的中国技术人员:军事─电子─光学仪器;多级火箭的设计;水声学设备;操控火箭的仪器的计算和构造;红外线技术和热力自动导向头;坦克炮的稳定系统及高射炮瞄准随动系统的设计;用于大能量火箭的液体燃料技术。 然而,在1959年10月中苏领导人之间发生激烈争吵以后,苏联的方针越来越明朗。据1960年2月中国使馆的一份报告,苏联对中国有关国防新技术方面的一切要求,都做出了明显冷淡、拖延或拒绝的反应。不仅向中国提供设备和技术数据的工作缓慢下来,而且加强管制在华工作的专家。1959年12月21日,一份编号为No3766-x的报告呈交给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报告谈到了拉博特诺夫(Rabotnov)院士访问北京力学研究所的情况。在访问期间,「中国科学家企图从拉博特诺夫院士那里得到有关一系列秘密问题的情报和消息,同时又不为拉博特诺夫院士提供机会,使其了解该研究所多数实验室的情况」。报告提出了中苏科技交流中涉及的秘密研究领域的问题,认为那些「参与秘密工作的重要的科学家和工作人员被派遣到国外去工作」后,常常违反苏联的保密制度。根据赫鲁晓夫的指示,1960年1月8日苏共中央书记处讨论了这个问题。苏共中央对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联络部部长安德罗波夫建议,「为确保在苏联科学家和高校工作人员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保守国家机密」,应专门做出一个决议。于是,2月25日安德罗波夫、苏共科学和大中学部部长基里林(Kirilin)以及国防工业部部长谢尔宾(Serbin)起草了苏共中央《关于在苏联科学家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确保保守国家机密》的决议文稿,并于3月16日在书记处会议上通过。决议规定,「要严格遵守所确定的了解秘密和绝密材料的程序,不要让外国专家了解超出事先达成的协议范围的秘密材料,以及现有的关于准许接触秘密工作的保障措施」。 对于苏联态度的变化,聂荣臻曾在一份报告中总结说: 苏方执行协议的态度,1958年下半年以前还是较好的,一般能按协议条文办事,具体工作部门和办事人员还是积极热情、愿意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的,但上面控制较严,绝不许越雷池半步。1958年下半年以后,控制更严,步步卡紧。协议已定的问题,往往节外生枝,寻找借口,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推说由两国政府重行商谈,但一经我政府正式提出,则又一声不吭、置之不理。对我多次要求加快建设进度的项目、提前交付的设备,也拒不支持。协议中没有做具体规定的问题,即强调条文文字,根本不予以考虑。 1960年7月6日,在北京核工程设计院工作的八名专家(其中六人是主任工程师)奉命提前回国;7月8日,正在兰州铀浓缩厂现场负责安装工作的五名专家也突然撤离。赫鲁晓夫宣布全面撤退专家以后,到8月23日,在中国核工业系统工作的233名苏联专家,全部撤走回国,并带走了重要的图纸数据。 五 简短的结论 赫鲁晓夫撕毁合同、撤退专家,的确给中国的核工业发展和尖端武器研制造成了极大困难。有些项目因中方未掌握设备调试技术而推迟了正式投产的时间,有些项目因设备材料供应不上而影响了整个建设进度,有些项目则因设计尚未完成而不得不从头做起。但是,客观地讲,苏联的援助对于中国核工业基础的奠定和基本框架的形成,以及原子弹和导弹的研制,还是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如果没有中苏在核工业方面的六个协议,以及苏联根据协议提供的设备、图纸、资料和专家的帮助,中国的原子弹是不可能在1964年就试验成功的;如果没有苏联提供的地对空导弹和苏联专家的培训,中国也不可能在1959年10月以后就基本排除了国民党飞机对大陆上空的肆意骚扰。如果要判断苏联对中国的核援助究竟达到了甚么程度,那么可以说,苏联在1960年停止提供技术、设备和撤退专家的举动,可以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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