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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制度缺陷是贪污成风的主要根源

时间:2009-7-24 13:56:30  来源:不详
也会揭露若干黑幕,但很难求得公正、彻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最后的裁决权掌握在专政政权的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手中,当他们本身不乾净时,要真正反贪无异缘木求鱼。第四,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化,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现代公民意识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新闻舆论监督。一些报馆是官办或接受官方津贴的,缺少现代报刊的独立品格。
     
    总之,晚清贪风无法遏止无非宣告专制政权依靠自我监察力量不可能真正纠正自身的弊端。只有实现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建立强大的权力制约体系,才能净化政府机构——这是研究晚清贪污留给我们的重要的启示。
    
    归根到底是官本位社会的毒瘤
      
    贪污无非是公众权力的私有化,在社会中寻求不当租金。问题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自愿或被迫交租?答案应该从社会结构中去寻找。
     
    中国的王权是绝对的,代表王权在各地行使权力的官吏的权力也处在绝对强势的地位。他们是民众的主人和管理者。与此相适应的是政教合一、行政与司法合一。君主和各级官员体现的行政权利统治天下,“君师合一”,管治和教化百姓。与西方不同,没有可以同君主和官员抗衡的教会系统,也没有足以制约王权的领主及城市与乡村自治。加上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全国形成了完整的宗法系统,相应地精心打造了思想道德控制体系,几千年间,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宗法体制稳定不变。
     
    中国也有法律,而且条目繁多,非常严密。可是,这个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是:1,民法、刑法不分,以刑法为主;它不过是政府的统治工具。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的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也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也没有律师和陪审团,更没有“上帝和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传统。“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20]法律也准确地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中华法系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一权独大的官本位社会或曰:东方专制主义社会。在这一类型的社会结构中,君主及其官员的权力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使是号称上层社会的士绅也只能依附这个权力系统,普通百姓更只能服服帖帖做顺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除了少数洁身自爱的统治者,作为群体的官员不可能不贪污。因此,严格说来贪污不是这类社会的末世现象,而是有生俱来的痼疾。大清帝国建国不久,康熙皇帝当政,大将军年羹尧奉旨在狱中自裁,他的92款罪状中,“贪渎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21];上谕中更一再喟叹“贪吏脧削民力益殚”;[22]表明这不是个别现象。乾隆号称盛世,贪污也在繁衍,更出现了以和珅为代表的罕见的巨贪。
     
    只要这样的社会结构不改变,贪污无法根治。晚清新政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勇敢地引进西方的大陆法系;推行地方自治;促进以商会和教育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着手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预备立宪”……曙光在望。可是,在民众迫切要求实行宪政的关键时刻,统治者贻误时机,结果被历史潮流所淹没。这是晚清留给我们的又一重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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