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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

时间:2009-7-24 13:56:52  来源:不详
势而未予过多干预 [52] 
。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为士大夫群体力量的形成、为其参政议政提供了适宜的外在条件。到北宋中期,“与士大夫治天下” [53] 
已经成为君臣双方的共识。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一度恢复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行政事任的分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 [54]。“任人”与“任法”的权衡与争执,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55],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于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後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建议施行“变通之道”,并且分析这一论争长期未得以解决的原因在于:

  今儒者之论则曰:“古者不恃法以为治。”而大臣之主画、议臣之申明,则曰:“某法未尽也,某令未举也。事为之防,不可不底其极也;人各有心,不可不致其防也。”其说便于今而不合于古,儒者合于古而不便于今。所以上贻有国者之忧,而勤明执事之下问。 
[56] 
  此处有关“事为之防”的解说,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人”“法”之争的机窍所在。
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这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僚属“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
  李攸《宋朝事实》卷三记载着真宗与宰相们的一段谈话:
  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专对,言朝廷命令不可屡有更改,……庶几张纲纪以绝分争。上顾宰臣曰:“此甚识体。且事之可否,报政之地所宜尽言无隐,惟贵君臣道合,若上下同心,何忧不治?今四方无虞,赖卿等慎守经制。若一事遽行,则攀援重臣,词说竞起,处置颇难。是知今所施行,不可不慎。至若言事利病,轻为厘革,初则皆以为当,後则翻成有害;及复正其事,乃是朝令夕改。此事允当执守。《书》云:‘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此之谓也。”
  真宗所说的“体”,亦即“治体”,就是“慎守经制”。而“慎守”背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二)
  从历史上看,对于祖宗朝法度的肯定与追念,通常产生于参政议政者们针对目前形势的反思之中。唐代直接总结太宗治国之法的《贞观政要》,出现于经历过数十年曲折之後的开元时期;对于祖宗治世的怀恋,盛于中唐以後。急于求治的宪宗、文宗等帝王都曾经与臣下讨论“国朝故事”;锐意振兴的陆贽、李绛、元稹、李翱、刘蕡等人,也都曾强调“高祖、太宗著法垂制”之深意,建议“复高祖太宗之旧制”,“绍祖宗之洪绪” 
[57] 。这种背景,使得被追忆的祖宗法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後人出发的主观色调。
  宋人所称道的“祖宗之法”,既是列祖列宗所确立的诸多规矩之总括,又是其中体现的调整内外关系准则之通称;它不仅包括某些可列举的具体条款,更包括一些渗透于社会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的精神。作为集合性概念,“祖宗之法”界域的模糊性,使得它相对富于弹性,便于有针对性地发挥引申;同时,也使得对于它的解释有可能歧异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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