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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文化的概念问题

时间:2009-7-24 13:56:53  来源:不详
作为考古文化的晋文化,以往曾有多位学者对其概念作过界定,代表性观点大致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晋文化是文献中晋国的考古学文化,所以,严格地讲,晋文化的年代就是晋国存在的年代,其上下限应以叔虞被封和桓公被废为标志。叔虞以前为或其他某种文化,桓公以後则分属韩、赵、魏三文化,统称三晋文化。但考虑到韩赵魏三家均出自晋,他们对晋君的取代不同于夏商周王朝的更替,在考古学文化方面并未因晋君被废而发生本质变化,这有如田齐代姜齐一样。因此,广义地说,三晋文化也属晋文化。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可把晋文化的下限断在三晋最後一家被亡之年——公前225年。”[1] 第二种观点认为:“考古学上的晋文化,作为先时期一个地域性和国家性的地域文化,……在时间上,从二里头夏文化东下冯类型开始,至东周韩、赵、魏三晋为秦所统一,上下一千七、八百年,可谓几乎与整个先秦时期相始终”[2]。 
目前,由于学者们对晋文化定义的理解仍存在歧异,致使对晋文化的渊源、晋文化的分期等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莫大影响。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廓晋文化的概念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将晋文化的研究推向深入。 
首先谈谈对“晋文化”中的“晋”字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并非如此,而是正确理解晋文化概念的关键。从上述第一种观点来看,“晋文化”中的“晋”字指晋国及三晋,而第二种观点似乎认为“晋文化”中的“晋”是指山西(山西简称晋),因而将晋文化的上限追至东下冯类型。我们基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晋文化是指两周时期晋国及三晋的主体考古学文化,而不宜用来统称山西境内从东下冯类型开始至秦统一期间先後存在过的若干考古学文化。
根据考古学文化的定义以及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考古学文化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迹、遗物的总和。考古学文化通常以首次发现的地点或典型遗址来命名。毋庸置疑,以往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通常适用于史前时期的考古学文化。而对于历史时期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则需要作特殊处理,因为此时的考古学文化已经牵涉到族属、国别、疆域等问题。目前,学界约定俗成的是,对夏文化、商文化、周文化、先商文化、先周文化等等,由于其文化族群相对单纯,人们生前聚族而居,死後聚族而葬,因此,均可视为以某族为主体所创造和使用的考古学文化。至于两周时期分封国的考古学文化,则不宜用族属的单一概念来命名,而不得不考虑到国别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俞伟超先生《关于楚文化的概念问题》[3]一文对我们认识晋文化的概念有很大启发。 
关于晋文化的主创群体问题,显然,我们不能认为晋文化是“晋族”的考古学文化。因为,历史上并无“晋族”存在,当然也无此提。事实上,晋国的统治者是来自关中的周人,而在晋国统治疆域内,不同的族群则共同生活于此。如除土著居民和从关中迁徙而来的周人以外,还有不少北方民族。可见,晋国社会组织的群体构成来源是复杂的。因此,只有以晋国人来界定晋文化的主创群体才是妥当的。至于三晋时期,晋文化继续发展,其主创群体自然演变为三晋国民。 
关于晋文化的时空问题,就时间而言,上起晋国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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