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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00  来源:不详
那樣:民國地方自治除了把農村搗亂以外,就一無所是了,因為當時「根本無所謂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所需的足夠權力之國家存在」。14


  其次,大革命時期對於農會自身來說,它雖然發展很快,力量很大,但問題卻也很多,也並不是完全自然而然地一呼百應。


  農會的成立應遵循以下章程:農村有成年農民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請,由上級報告省協會,經省執行委員會認可,並派員至該鄉召集全體會員大會,依法選舉執行委員會,組織鄉農民協會。」且「各級農民協會之成立,須經省執行委員會審查核准後頒發旗印」。在層級上它設省、縣區、分區、鄉五級,縣省之間設六個農會的派出機構──辦事處。


  這樣一個較為嚴密的組織體系設置一方面使得農會組織在上傳下達方面更加暢通,使農會成為「全省農民」的代表,達到團結農民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農會在特派員的推動下迅速地建立。但是問題卻隨之而來,比如說廣東省農代會二大上就對這樣的情況提出了批評:一次省農會派一名同志在某縣工作,不到一個星期他就回電告之成立了縣農協,似乎全縣農民均發動起來了。調查之下原來並不是各區各鄉都成立了農會,只不過是三十個會員成立一鄉會,三個鄉成立一區會,三個區會就成立了一個縣農會。15 這種輕而易舉地自上而下的組織不僅很容易使農會成為一個空架子,而且往往還出現農會僅由幾個人把持的狀況。這也就是這時期各種有關農會的文件都會提到的「組織鬆散」的問題。同時,與組織體系相應的還有這一時期農會的任務也發生了一些潛在的變化。


  1926年中共廣東區委的《廣東農民報告》總結一年來廣東農運工作時就指出:一年來農會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含有政治意味的工作如廣州市郊農民要求參加廣州市長選舉,幫助孫中山北伐,幫助廣州政府鎮壓商團叛亂,響應孫中山主張召集國民會議等等;另一方面是解決改良農民自己生活的「局部問題」的工作。據統計農會工作中政治事件佔了53%,經濟事件22%,教育7%,會務13%,因而《報告》指出;「兩年來農民運動對於政治方面的工作,做得太多,對於經濟方面的,各處地方上農民切身利益的建設工作做得很少,所以結果一方面使得許多人以為農民協會常是多事,同時農民群眾感覺不到農會對他們自己有多少好處。」16


  並且,國民黨領袖們「他們只想利用農民,並不實際保障農民的政治經濟上的利益,」「在軍事區域裏要農民贊助自己,他們組織農民協會,要求農民為民族解放運動而犧牲,可是他們並不強迫大地主對農民讓步,而且不在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17


  可以看出,由於農會組織體系的不完善如代表制的不健全,無定期的大會等不僅導致了農會淪為少數人操縱的機關,而且農會自身定位的變化也造成了它難以成為一個自下而上利益表達的渠道,難以真正成為農民自享自有自治的組織。


  1929年,中共中央重新回顧大革命農運時,針對此種問題指出:一些人認為農民要求鬥爭,要求暴動,而不要求組織,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察,在鄉村中原始的組織和農民自動的小組織不知有幾千百種。而過去農會的失誤就在於「過去我們在命令主義和委派制度的工作方法之下,根本使農民把農民協會看成不是自己的東西,在組織的觀點上訓練的方法都非常機械,使農民不能感興趣」,「所以八十萬農民組織的農民協會倘遇著一個較為利害的白色恐怖,則立即瓦解下去。」18


  從以上兩方面來看,一方即國民政府的國民黨本身能力及組織狀況造成了對農會發展的諸多限制,一方面即廣東國民政府之下對農會的定位及農會自身之組織中存在諸多問題,使得廣東國民政府在大革命時期無力也逐步地不情願轉換自己整個的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結構,打破鄉村舊勢力,把政權深入到鄉村,把農會真正發展成為一個在鄉村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新型的農民的自組織,並且以它來對基層政權起監督的作用。也因而,這一時期的農會在最初革命政府還未統一廣東,急需打擊反對勢力因而對之加以扶持時,被允許猛烈地打擊地方的勢力而極大地發展起來,而當廣東國民政府作為一個地方性的最高政權建立起來後,它要維持它的整個執政的地位和秩序以至於對農會最後的鎮壓。


  國民黨一心想的是將之納入到「地方自治」的範圍,豈知雖然鎮壓了農會武裝,但圍繞農會的建立即已存在的上述兩個矛盾卻也是它的「地方自治」難以擺脫的困境。它還是無法解決如何對它的基層黨政加以監督,而又如何將農民納入到一個新的組織體系中「自有自享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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