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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成政权在北京期间的作为考证

时间:2009-7-24 13:57:03  来源:不详

  五、筹备即位典礼


  随着大顺军在军事上的节节胜利,建立的地方政权已经相当广泛。特别是占领了北京,迫使崇祯帝自尽,标志着明王朝的覆亡。李自成等大顺政权领导人,认为有必要在北京举行即位典礼,正式颁诏天下,宣告大顺政权业已取代朱明王朝而居于正统地位。因此,在京师局面稳定之后,便由礼政府于三月二十五日发出告示,命随驾各官率领耆老上表劝进,开始了即位典礼的准备工作。新铸造了国宝,文曰“继天立极,天字上一层居中,下一层并列继立极三字。”在牛金星等人的主持下,制定了《永昌仪注》,刊刻成为一卷,“前载伪令,禁奏疏冗长。条记官制、补服、朝见仪节,以及各官往来礼柬之类皆具。”大顺政权规定以水德王,衣服尚蓝。这是由于明以火德王,取水灭火之义,反映了五德终始的天命循环思想。


  六、继续推行追赃助饷等政策


  大顺政权在北京期间的财政政策,是西安时期的继续。它和历史上各个新建立的封建王朝不同,没有宣布在保护地主阶级土地财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轻徭薄赋,而是坚持“三年免征”赋税,用没收明内帑、宗室、勋戚、太监的家产和对官僚实行追赃助饷的办法,来解决财政问题。关于大顺军攻克北京之后,究竟从宫中缴获了多少属于皇帝的私财(即内帑),各种史籍记载分歧很大。比较可信的说法是白银三千七百万两,黄金一百五十万两,数量相当庞大。对于明宗室和勋戚的财产,在政策上同对官僚的追赃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没收,而对后者则在数额上有一定的限制。在京期间的追赃助饷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在大顺军所到之处普遍推行这项政策;二是指在北京城内对明廷官员实行的追赃助饷。


  下面着重谈谈在北京追赃助饷的经过情形。


  据杨士聪记载,三月“二十七日,派饷于在京各官,不论用与不用。用者派少,令其自完;不用者派多,一言不辨即夹。……其输饷之数,中堂十万,部院、京堂、锦衣七万,或五万、三万,科道、吏部五万、三万,翰林三万、二万、一万,部属而下,则各以千计矣。勋戚之家无定数,人财两尽而后已。”


  追赃的做法,据亲身经历者的记载,都是说发到刘宗敏、李友等大将营内,由农民军官佐、战士追比。“言卿相所有,非盗上则剥下,皆赃也。”抗拒不纳或纳不及数者,用夹棍刑追。当时在北京的明廷官僚,因追赃受到刑拷的人数由于史料芜杂,无法作出正确统计。但是可以肯定,许多史籍为了渲染农民军的残暴,过分地夸大了受刑的人数。杨士聪就说过,“其未受刑者甚多。若坊刻随意填注,半属未真。”后来清修的《明史》中也说:“大抵降者十七,刑者十三。”


  追赃助饷,在本质上是农民阶级实行的一项革命政策,它不仅在一个时期里把国家财政负担,从贫苦农民身上转加给官僚地主,而且在政治上也有力地打击了这伙衣冠禽兽,大长了革命人民的威风。然而,就策略而言,大顺军在进入北京以后,大规模地对明朝官僚实行追赃助饷是很不妥当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大顺军领导人犯下的一个严重错误。因为当时仅没收的明廷内帑,就足够大顺政权两年以上的全部支出,并不存在财政上的紧迫性。如果把当时打击的对象,明确宣布限制在皇亲国戚、勋臣、太监以及为数不多的持敌对态度的官绅范围内,必然可以大大减少地主阶级的疑惧,有利于大顺政权的稳定。可是,李自成等大顺军领导人,却没有考虑到进入北京后客观形势的变化,在政策上未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北京和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内普遍地推行追赃助饷,使各地官绅如罹汤火,人人自危,造成了树敌过多的局面。


  在北京的追赃从三月二十七日开始,由于反应相当强烈,李自成也发觉这样搞法对大顺政权的稳定和进而统一全国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他在四月初八日便亲自出面干预,下令停止在北京的追赃助饷,对明廷官僚,不论是否已交足所派饷额,一律释放。但是,这一果断措施只限于对明廷官僚,各地方的追赃活动仍然在雷厉风行地进行。

 七、均田问题

  大顺政权为解决土地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查继佐在《罪惟录》一书中说,大顺政权“五年不征,一民不杀,且有贵贱均田之制”。大顺政权是否提出过均田的政策或口号,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论著认为,史料中的“均田”是指的改革赋役征收办法,只求做到赋役的相对平均,并不包含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意思。应当承认,在明清官场用语中,“均田”一词确实有时是指按田亩和人丁的多少均出赋役。不过,正如不能把史料中出现的所有“均田”字样都解释为均分土地一样,也不能把这个词都解释为均出赋役。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改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鲜立锥”的土地占有状况,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就连当时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物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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