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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时间:2009-7-24 13:57:08  来源:不详
这一历史发展阶段序列,被认为在欧洲完整地显示出来,具有典型的意义。即或如此,然而有典型就会有非典型,对具体情况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必须依据各地区不同历史环境来认识各个社会的性质,切不可像斯大林及前苏联学者那样,把视为典型的西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序列,作为一律皆然,不能有重大改变的铁定模式,普遍套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注:斯大林1938年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按照欧洲历史条件提出的社会发展四阶段论,说成是全人类都必须经历的阶段。多少年来,中国史学界深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否则,必然导致不顾各地区各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形,削足适履,实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之最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先贤们所极力反对的。马克思在《给〈祖国记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严正声明:“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2](第1页)这话说得如此严厉而恳切, 历史唯物主义者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时,应牢记并切实遵循马克思的这一谆谆告诫;同样,在研究古代社会时,也应牢记并切实遵循这一谆谆告诫。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研究古代社会又何尝不是主要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

  由于东西方在天时、地利、人文等各方面有差异,亚洲社会的发展在世界历史发展总趋势、总规律之内,还有不同于其他地区而独特的方面,世界历史有统一性也有多样性。马克思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提出了众所皆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形态”,有时又称“东方形态”。马克思在论及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专制主义、城市与农村、手工业与农业等这些问题时,常常着重指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在这些方面的特点,却未曾见到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全面而较为详细的描述。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一度成为当今中外史学界讨论的热点。李朝远先生认为是“奴隶制社会形态的东方类型”[3](第12页),朱晞先生认为本质上“是一种早期封建制度”,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属于这一阶段[4](第10、21页)。 意大利学者翁贝托•梅洛蒂把中国近代以前的古代社会统称为典型的“亚细亚社会形态”(注:详见[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2、122—127页。),并列举出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土地国有,无土地私有制存在;二是专制王权;三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此说不无可取之处,触及到中国社会的特点,如专制王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长达2000余年之久,为世界历史之最。但说中国古代不曾有土地私有制,则不符合史实。至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也并非东方和中国如此,古代所有自给自足的农本社会均是如此。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则根本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认为“这种说也是纯粹的意识形态虚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或科学依据”,是马克思“以欧洲中心论制造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寓言”[5](第429页)。分歧如此之大,要取得一致意见,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应当注意,马克思在谈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形态时,是与西欧的社会历史诸方面情形进行对比,作为一种不同的历史现象来阐述的。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马克思多次谈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形态的重大意义,与其说是给后世学者提出了一个需潜心探索的课题,勿宁说是在强调研究亚洲社会历史时,必须充分考虑亚洲社会历史的区位和民族特点,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切合实际的具体分析,然后得出结论;不应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社会发展研究而得出的理论,经过斯大林和前苏联学者们加工之后,丝毫不变地套用于世界各地,套用于中国。这就是本文提出对秦汉社会性质再思考的出发点。

  二、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中,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都肯定秦汉是封建社会,称之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何谓封建社会,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识别秦汉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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