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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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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0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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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是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这种适应历史发展要求的变革,古代学者早有高度肯定的评价。柳宗元说:“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13](卷3,第20 )王夫之亦言:“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7 ](卷1,第2页)他们所说的“私”是指秦始皇一姓之统治,“公”是指历史发展的新趋向。秦始皇不仅集中了政权,还通过收缴天下兵器而集中军权,建立只能由皇帝调遣的军队;通过对全国征收赋税于朝廷而集中财权;通过统一文字、焚书坑儒、禁止私学及规定以吏为师,实质上是罢黜百家,独尊“法”术,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而集中文权。其与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异曲同工。凡此种种,形成政治、军事、财政、文化等各方面集权于皇帝的完整专制主义统治体系。这个体系从秦朝开始延续到明清,历经2000余年,其间虽多次受到各式各样的冲击,却在反复震荡中逐步补充、完善、调整、强化,直到资本主义出现才开始瓦解。
秦始皇实行专制主义统治,毕竟是为其一己一姓之私利,故滥用其权力,“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逼得人民进行暴力反抗,致使秦王朝仅存15年而亡。然而,秦王朝的灭亡并不意味着它所建立的新社会制度随之灭亡。如王夫之所说:“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7](卷1,第2页)柳宗元也说:“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13](卷3,第19、20页)秦亡汉兴, 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一切制度。它为求得国祚久长,错误地认为秦之所以速亡,是因为没有像周朝那样“封建亲戚”作为捍卫皇室的屏藩,于是在建国后,高祖刘邦一方面极力消灭在建国前就已存在的异姓诸王,另一方面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仿周朝大封其亲戚为新的王侯。封域相当广大,“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15](卷48,第2234页),还规定“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11](卷9,第400页)。这些同姓诸王,在其封国内有自己的官僚体系,除丞相、太傅由朝廷委派外,其余官吏均自行选置;有权自征赋税,自铸货币;拥有自己的军队;自行刑法等等,俨然为独立王国,形成尾大不掉在态势,终于暴发“吴楚七国之乱”。叛乱很快被平息了。参加叛乱的只是分封诸王,无一郡守县令。柳宗元议论说:“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13](卷3,第19 页)郡县制已是专制王朝一统天下稳固的政治基石。诸王叛乱,背逆历史发展趋势,失败是必然的,封建分权制不可能恢复已成定局(注:继西汉“七国之乱”以后,又有西晋“八王之乱”,亦封建所致,历时16年(290—306)而平,人民死亡数十万。其后历朝虽亦分封亲族为王,但如《明史•诸王传赞》所云:“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诸王在封域内只享有经济利益,封国即食邑,无政治特权,已非西周封建之义。),确如王夫之所言:“郡县之制,垂二千年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7](卷1,第1页)
专制主义制度之所以稳如泰山,难以动摇,是因为皇帝有能控驭全国的庞大官僚体系和军队,而这两部机器的建立与运转,需要有充足的财力物力。这不是像周朝那样靠诸侯贡献和天子直属领地(王畿)收入所能提供的,必须集中全国的力量。在以农立国的时代,国家的财力物力主要出于土地。于是,从秦始皇开始,王朝政府便以征收赋税方式,直接取之于全国持有土地的黎民。公元前216年, 秦始皇下令全国“使黔首自实田”[11](卷6,第251页,〈集解〉黔首即黎民百姓)。南宋马端临对此诏令注释说:“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己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是年始即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16](卷1,第31页)即令百姓呈报所持有的土地, 为王朝政府提供征收赋税的依据,凡土地持有者必须按其土地多少交纳赋税,由乡官中之啬夫征收,乡县郡按规定数额层层上交,达于朝廷,“天下之赋税,皆天子之有矣”。皇帝也不是完全占为己有而是将其相当大的部分“以禄赐均之于百官”[7](卷29,第900页),即用以豢养作为专政工具之庞大官僚和军队。 土地持有者“黔首”对土地有无所有权,秦始皇诏令中并不明确。众所周知,自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即土地王(公)有制崩溃,土地私有化趋势不可阻挡,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把商鞅所改革的社会制度,全面推行于全国,其中包括废井田和土地私有化的内容。西汉时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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