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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华日侨问题的历史学思考

时间:2009-7-24 13:58:12  来源:不详
,消除了这些残留孤儿的户籍而使得大量的残留孤儿成为「活死人」,致使残留孤儿的实态调查和血亲求证工作无法开展。但日本政府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将残留孤儿接到日本,开展访日血亲调查,真正开始实施是在恢复邦交后的第九年,即1981年。但是日本政府在遗华日侨归国问题上加以种种限制,致使遗华日侨归国延迟下来。

1 归国的限制

  日本政府不仅在残留孤儿的搜索、调查、血亲求证等方面怠慢,而且在遗华日侨的归国问题上,加以种种限制,侵犯了遗华日侨的归国权利9。

(1)血缘关系的限制──拆散家族的日本入境管理法

  198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入境管理修订法》,1990年6月开始实施。基于该项法令,法务省发布了第132号告示──《定居者告示》,将日裔人及其家族的接受标准和家族的范围进一步具体化。在《定居者告示》中,将定居者的居留资格改为日本人的嫡子、「实子」及其配偶、日本人的嫡子的嫡子(三世)及其配偶等。这样一来,《定居者告示》具体规定了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即「日系二世、三世」和其家族的范围。据此,遗华日侨在永久归国之际,其子孙家族的范围就按照「与同邦人的血缘关系」的标准来遴选。与遗华日侨有血缘关系的子孙家族可以被带到了日本。那些遗华日侨的继子、养子,只有未成年、未婚的继子和未满六周岁的孩子,因与遗华日侨的养父子关系,才可以被其养父母带到日本。这样一来,那些遗华日侨和遗华日侨的嫡子的养子、继子家庭虽然已经回到日本并取得了定局者的资格,但是一旦被判定为不具有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就将被取消居留资格,被遣返回中国。

  这种将「与日本人的血缘关系」作为接纳遗华日侨家族的标准的做法,无疑在表明「国家可以以『血缘关系』为借口,肆意乃至歧视性地遴选残留邦人的子嗣」。并且造成了「在中国残留邦人归国之际,只有与同邦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被带到日本,而那些被收养的同邦人的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从而遗华日侨家族最终因「血缘关系」被拆散。此种做法极大地制约著遗华日侨家族的归国。

  在战败前后的动荡时期,所有的遗华日侨均沦为难民。在逃亡的过程中,有一些残留妇女因为子女的夭折,为了生存与丧妻的中国男子结合,并将中国男子的子女视为自己的孩子来养育。还有一些残留妇女因为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了中国的男性幼儿,并在中国组成了新的家庭。受《入境管理修订法》、《定居者告示》的限制,残留妇女不能够将自己亲手养大的子孙带回日本,最后在抑郁、苦闷、失意中死去。这些事例表明,遗华日侨的归国权利和家族团聚的权利被剥夺了。

(2)身份担保人制度

  遗华日侨家庭多数生活在中国的农村,所以靠自身难以支付高额的回国费用以及定居费用。厚生省在1985年3月制定实施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保人制度」,规定即使是公费回国的遗华日侨家庭,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遗华日侨的永久性回国已经不仅仅是遗华日侨个人的永久回国问题,还是携带著不会讲日语的中国籍配偶及其子女回国定居的问题。根据「身份担保人制度」,遗华日侨的日本亲人作为身份担保人要包办他们的归国手续、负担他们的归国费用以及照顾他们归国后的生活等义务。但是由于身份担保人制度的不完备、语言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等原因,遗华日侨与担保人之间不断产生摩擦,担保人往往拒绝做「身份担保人」。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归国和定居视为个人问题的做法无疑是国家方针的错误,放弃了国家对侨民的管辖权。

  之后不久,为了那些无法判明血亲的残留孤儿能够公费永久性回国,原厚生省还创设了将亲族以外的第三者列为担保人范围的担保人制度。亲族反对不能回国的遗华日侨也可以适用担保人制度(1989年对残留孤儿实施、1991年对残留妇女实施)。但是由于具有担保人资格的人少,所以遗华日侨的永久性回国难以顺利开展。

2 《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的出台

  1993年,十二名想永久性归国的残留妇女,发出「难道就这样老死在中国吗?」的呼吁,结伴强行回国,结果被扣留在日本的成田机场10。残留妇女的强行回国事件引起日本国人的极大关注,对日本政府和负责未回国者事业的原厚生省极为不满。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遗华日侨的回国事业成为日本国家的责任,得以法制化。1995年,厚生省指出:残留邦人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全体国民的共同课题,……为了彻底结束残留邦人的「战后」,不仅需要残留邦人和有关人士的努力,而且需要包括战后一代人在内的所有国民的理解和支持。认为「中国残留邦人问题是政府和国民上下一心必须努力解决的问题」,并将「残留邦人问题」视为与「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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