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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自13世纪产生以来,其在国家政治舞台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自14世纪起,它不再仅仅只为纳税而召开,而是成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16—17世纪英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的失业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措施。这些法令和措施的制定并非由议会独立完成,其规章制度亦非皆英国议会首创,其中很多条款反映了国王的意志,或是在国王及近臣授意下出台的,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可以说是国王和议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它不仅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对后来英国的济贫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这些法令从一个侧面说明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在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能够协力解决国家遇到的问题,它表征着在王权日益强大的情况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悄然提高。 国外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比较深入。自19世纪中叶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都铎议会史的研究基本上是辉格派史学家——传统宪政派与正统派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前者的代表人物斯塔布斯强调议会的“奴仆”地位,后者以尼尔为旗帜,更看重王权与议会的“冲突”。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埃尔顿为代表的修正派部分地继承了传统派的观点,批评了正统派的片面性,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但他们自己也承认“过分强调王权与统治集团的合作”,而忽视了隐藏在后面的政治对立。[1](p9-17)国内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大多从政治制度及议会的职能入手谈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欧美学术界对英国16、17世纪前期流民问题认真而又深入的研究始于19世纪,先后出现了“宪政史派”、“流民文学派”和“实证派”,但都未从流民法论及议会与国王的关系。[2](p404-4160)国内关于流民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研究重点主要是济贫法与英国社会福利政策、流民及政府对策,从流民法探讨议会与国王关系的论文则付诸阙如。笔者认为,流民法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因此,本文拟从流民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求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及认识。 一 从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伊始,议会对流民问题即给予关注。都铎时期颁布的有关解决流民问题的法令比此前此后明显增多。立法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亦张亦弛,亦严亦松,自始至终坚持刑罚和救济兼顾的原则。但在都铎王朝统治前期,由于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流民纯属个人懒惰行为所致,因此,所有法令都以惩罚为主,救济为辅。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叶和整个16世纪西欧各国都制定了惩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当初因迫不得已变为浪人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蒙受惩罚。”[3](p810)几乎所有健康的流浪汉都是流民,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这个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问题的实质,如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指出,流民增加并非完全由于流民个人的原因使然,而是“由于少数人贪得无厌,本来是你们英伦三岛幸福所寄托的东西,反而变成一种危害。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讨饭,不去抢劫(性情粗豪的人比较易于趋向抢劫),还有什么可走的路呢?”[4](p38)他的观点并未引起国王和议会的重视,他本人反而因反对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而身陷囹圄。到都铎王朝统治后期,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因素对流民产生的影响,政府在政策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健康流民不再一味地惩罚,也开始实施救济和扶助的政策。 在都铎王朝统治早期,英国政府对流民的态度是严厉有加,救助不足。亨利七世统治时政府即颁布了有关流民的法令(1495)。从内容来看,法令以惩罚为主。1503—1504年颁布的法[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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