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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流民问题初探
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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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

时间:2009-7-24 13:58:18  来源:不详
市、自治镇和集镇治安法官应为流民提供生产材料,“让有希望的年轻人习惯劳动,并在劳动中成长,而不是游手好闲……并使其他愿意或需要工作的人也有工可做”[6](p72)。每个郡都要建感化院,将那些有工作机会而不去工作的人送进感化院,实行强制劳动。可以说,1572年法令和1576年法令奠定了英国济贫法的基础。到1593年时,议会经过认真讨论,颁布法令,废除对流民施以死刑、监禁、烙耳等酷刑的血腥条款,但并未取消体罚,恢复了有关鞭刑的规定。从此,英国流民立法基本走上了以救济为主,惩罚为辅,政府管理济贫的轨道。慈善救济原本是教会的事,中世纪以来王权与教权之争一直不断,削弱教会权力是许多国王的梦想,从亨利八世到伊丽莎白女王,在议会颁布的惩治流民的立法中逐步地实现了这个梦想。政府管理慈善救济事务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强了王权,满足了国王的需要,削弱了教权,将国家行政的触角伸到社会生活的细致方面,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实践着民族国家统一体的管理者的重任,为英国政治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当然,在赢得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一份责任。


  1597年,议会经过激烈辩论出台了一部十分重要的法令,它的原则为近代济贫思想奠定了基础,成为此后指导英国国家济贫的重要思想原则。经过补充完善,1601年再次颁布,并作为重要法令长期执行。该法令是经过充分酝酿产生的一部有关流民的法令。法令对救济方式及官员的责权做了详细规定,不仅为英国的济贫工作确定了思想原则,也为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英国的济贫工作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它是以往法令的总结和议会激烈斗争的产物,是经过议会里的有识之士长期思考和近百年的社会实践的结晶。这种辩论充分说明,即使在阶级利益基本一致的议会中,也充满矛盾。从议会辩论的档案资料来看,辩论的焦点主要是惩罚还是救济的问题,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济贫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整个16世纪,议会对流民问题在观念上和态度上前后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议会企图通过严厉的惩罚手段解决流民问题。但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严刑峻法不能解决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流民问题,因此,议会必须调整政策,政策上的变化突出反映在1576年法令中。立法者不再把流民无主、流浪、乞食完全归于懒惰、厌恶劳动等个人原因,认识到有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于是尽力为失业者提供条件,加以安置。这种观念的变化突出地体现在对待健康流民的态度上:由原来的严惩为主,改为帮助提供就业机会。对流民惩罚虽然没有完全取消,但最严厉的惩罚取消了。立法的主要内容是济贫问题。总的来说,1601年济贫法基本思想一直执行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颁布。它为当代福利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斯图亚特前期议会有关流民的立法工作已经不是重点,立法在内容上也没有大的变化,更无创建,议会与国王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三
  从都铎时期针对流民的立法来看,议会法令与国王意志基本是一致的,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一般而言,国王立法权强化,会导致议会立法权的削弱;反之,议会立法权的增强,也会导致王权的衰落,这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从以上历史事实我们可以楚地看到,正是这一对矛盾却在都铎时期奇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都铎立法悖论”现象。
  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都铎立法悖论”现象呢?从根本上讲,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现象,是英国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众所周知,都铎时期是英国从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大变革时期。它摆脱了前朝的王朝混乱局面,开始建立统一的近代民族主权国家,进入了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时期,确立了强有力的君主专制统治地位。但英国王权始终没有达到欧洲其他封建君主国家王权所具有的专制程度。国王的征税权、立法权等都受到议会的制约。都铎时期,君主们的统治仍然需要议会的支持,特别是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显得尤为突出。另外,如前所述,都铎时期英国资产阶级羽翼未丰,无力也无心与强大的王权抗衡,为确保资本原始积累的顺利进行,实现其发财致富的目的,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王权来保护国内稳定的政治环境,因此也愿意加强王权。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双方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出现的历史现象。因为,无论是“血腥立法”还是“社会福利”立法,其根本目的都是解决社会危机,避免发生政治叛乱,稳固统治,在这一点上,议会与国王的利益是一致的。立法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它完全符合各有产阶层的利益,所以自始至终均得到他们直接、间接的支持。于是,在都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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