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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级制到代议制

时间:2009-7-24 13:58:18  来源:不详
署后生效。这是近代以来在欧美主要资 产阶级国家中产生的最晚的一部宪法,因此得以在形式上把欧美各国宪法的精华融为一 体,成为一部具有民主特色的宪法。


  根据宪法,魏玛共和国是一个代议制的和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 原则,强调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Alle Macht geht vom Vollk aus”),在法律上国 家权力的基础来自人民的意志,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国民议会行使的立 法权具有第一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则由总统和政府分享。国民议会(Reichstag)作为全 体人民的代表真正拥有主权,应该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受到美国议会模式的影响,魏玛 共和国的议会也是总统制的议会,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由议会决定, 总统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不向议会负责。而作为历史上皇帝和国王绝对权力的回响, 共和国授予总统的权力是任何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的国家首都无法比拟的。宪法的48条 规定的“紧急状态法”(Notmaвnahmerecht)更授予总统在紧急状态下解散议会重新举 行大选的权力。因此,在魏玛共和国,总统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议会。
  新宪法还规定,共和国的代议机构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国民议会和代表各邦政府利益的 联邦参议院(Reichsrat)两部分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 比例代表选举制(Verh@①lniswahlrecht,即议员数目可变的比例制,在当选基数为一 个选区中每6万选民选举一名议员,选区中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分配多少个议席,当选 后多出的选票分配给本选区竞选联盟中的其他候选人,或按照有利于选举提名的原则在 其他选区分配),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注:《德国通 史简编》,丁建弘、陆世澄主编,1991年2月第一版,第598页。)联邦参议院由各邦(18 个邦)的政府代表组成,作为咨询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参议院主席由各 邦代表轮流担任。参议院可以对国民议会的法案提出异议,当两院不能达成一致时,由 总统决定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推翻参议院的反对。经两院通 过或全民公决后,再由总统批准和公布。另外,在1920年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国家经济 委员会(Reichswirtschaftsrat)被视为议会中的第三院,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 立法,对提交国民议会之前的含有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内容的重要法案进行审议。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已经从以议会粉饰门面的君主专制制度,过渡到了资产阶级民 主制度,宪法继承了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民主传统,进一步发展了法兰克福民主宪法的 民主原则,向人民描述了一个“几乎完美无瑕的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这个代议制符 合现代议会的主要特征,与美国的总统制议会模式相同,是德国现代议会的开端。
  然而,这一制度也带有先天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如上文所述,在 刚由君主专制的政体转向民主共和国的德国,受到历史习惯力量的影响,总统的权力在 实际上大于只有投票权的议会。共和国后期,在政局动荡、政府和议会中出现混乱的时 候,政治大权由于实施紧急状态法而落入总统手中,为野心家的谋权篡位提供了条件; 第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造成了政治力量的分裂,导致议会中出现了无数的小党派,很 难构成多数,来组成可靠的确的政府。共和国政局动荡不稳,经济上又因为承担巨额 战争赔款和遭遇世界性经济危机而不断恶化,随之出现的大批失业等现象极大地动摇了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导致人民对魏玛共和国的失望和不满加剧。纳粹极右势力则趁 机笼络人心,骗取人民的好感。第三,德国历史上君主专制的阴影太重,政党制度不发 达,人民不能理解政党应扮演何种政治角色,当政党由于自由发展而陷入政治上的混乱 、与向人民描述的美好的民主制度不一致时,人民就选择了放弃继续信任政党和议会; 第四,魏玛宪法引入了全民公决的措施,作为对人民主权的反映和对议会权力的约束, 但由于缺乏操作的必要限制和严格程序,造成了全民公决的滥用,反而制约了民主制度 的发展。


  议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核心,是资产阶级民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 式,在德国,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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