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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的散官发展与清浊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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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8: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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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门下录事姚敬贤,元澄申言"不宜以三清九流之官杖下便死"。按奉朝请从七品下,门下录事从八品上,二官品位并不算高,但因其列在九品之内,便被视为"清流"。同时"九流"之内又有"三清"和非"三清"之别。《魏书》卷七七《辛雄传》,魏孝明帝时辛雄"请上等郡县为第一清,中等为第二清,下等为第三清",是北魏"三清"此前不涉郡守县令。但《魏书》卷四一《源贺传》却说:“其诸州守宰,职任清流。”刺史、郡守及县令均在“九流”之内,所以都可以视为“清流”。 [23] 张旭华:《从孝文帝清定流品看北魏官职之清浊》,《北朝研究》1992年第1期。 [24] 黄惠贤、聂早英:《〈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武汉大学历史系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 [25] 张旭华:《从孝文帝清定流品看北魏官职之清浊》。 [26] 参看《唐六典》卷二:“凡出身非清流者,不注清资之官。谓从流外及视品出身者”;“清望官:谓内外三品已上官,及中书黄门侍郎、尚书左右丞、诸司侍郎,并太常少卿、秘书少监、太子少詹事、左右庶子、左右率及国子司业”;“四品已下八品以上清官:四品谓太子左右谕德……。”又《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职事官资,则清浊区分,以次授补。又以三品已上官,及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尚书左右丞、主司侍郎、太常少卿、太子少詹事、左右庶子、秘书少监、国子司业为清望官。太子左右谕德……为清官。” [27] 《北齐书》卷四二《袁聿修传》。 [28] 《北齐书》卷四三《许惇传》。 [29]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 [30] 北周小膳部下大夫,相当唐代尚书礼部之膳部郎中。《通典》卷二三《职官五·膳部郎中》:“后周曰膳部大夫一人,亦掌饮食,属大冢宰。”又北周冬官工部有中大夫、上士、中士及旅下士,相当隋唐工部诸职。《通典》卷二三《职官五·工部》谓北周工部“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隋乃有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二曹,盖因后周工部之名,兼前代起部之职。” [31] 《魏书》卷八五《文苑温子升传》。 [32] 参看《魏书》卷七七《高道穆传》。 [33] 《北齐书》卷四五《文苑李广传》。 [34]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侍御史》。 [35] 陈琳国:《北魏北齐监察制度的变迁》,《北朝研究》1990年总第3期;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8-199页。 [36] 《通典》卷十六《选举四》孝明帝时清河王元怿有言:“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昭然,文无亏没。”按《魏书》卷二二《清河王元怿传》中华书局本校勘记认为,《通典》此文应出《魏书》原文,而今本《魏书》脱失。 又“长兼”所指不明。按“长兼”为北魏常用任用方式,各种官职都有“长兼”,上至太尉、下至行参军。《魏书》卷六七《崔鸿传》:“二汉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须此人,人称此职,或超腾升陟,数岁而至公卿,或长兼、试守称允而迁进者,披卷则人人而是,举目则朝贵皆然。”《魏书》卷二一上《献文六王传》:“长兼之职,位亚正员。”《魏书》卷五十《尉元传附尉羽传》:“高祖亲考百司,以羽怠惰,降常侍为长兼。”由正员降长兼属降位一等。 [37 ] 《魏书》卷十九中《元顺传》。 [38] 《魏书》卷七八《孙绍传》。 [39] 《通典》卷十四《选举二》。 [40] 参看《魏书》卷九三《恩倖传》、卷九四《阉官传》。 [41] 《北史》卷三十《卢恺传》:“自周氏以降,选无清浊。及恺摄吏部,与薛道衡、陆彦师等甄别士流,故涉党锢之谮,遂及于此。”《隋书》卷七二《孝义陆彦师传》:“隋承周制,官无清浊。” [42] 分见《魏书》卷七二《路雄传》,《魏书》卷三八《刁雍传附刁整传》,《北史》卷二七《寇儁传》,《北史》卷二八《源贺传》,《北史》卷三六《薛辩传附薛英集传》,《北史》卷三五《郑道邕传》,《北史》卷四九《斛斯椿传》,《北史》卷四九《贾显度传》,《北史》卷五三《金祚传》。 [43] 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 [44] 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45] 高桥彻:《南北朝の将军号と唐代武散官》,《山形大史学论集》第15号,1995年2月。 [46] 毛汉光先生认为,唐代的清官概念体现了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具有客观性、一贯性及合理性。参看其《科举前后(公元600年±300)清要官形态之比较研究》,收入台湾《中央研究院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1981年版,历史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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