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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鹏:人教版历史必修1商榷

时间:2009-10-18 17:20:45  来源:陈登鹏
 


对人教版历史必修I的十点商榷

安徽 陈登鹏

 

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I》(2007年1月第3版),相对于以前的版本来说,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取得一些成果的同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或者是在解决了一些旧问题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是笔者就其中的十个问题进行的肤浅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和教材的编著者:

 

一、教材第10页:“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中国古代法律将刑事案件称为“狱”,民事案件称为“讼”,并且将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将审理民事案件叫做“听讼”。因此管理狱讼事务就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它俩本来就是一回事,将司法与狱讼并列不是多此一举吗?

 

二、教材第28页:“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法典一词在法学领域有其特定内涵,是指把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而形成的具有结构完整、内容统一的法律文本。从教材内容也可看出,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罗马法作为一个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多部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当然不能被称为法典。旧版教材认为罗马法是“法律体系”,这种看法是正确的。新版教材的如此观点让笔者也有点犯糊涂:罗马法作为一部“法典”是不是法学界或历史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三、教材第42页:“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如何理解“比较完整”?这是一个标准很不确定的说法。按照法制史的观点,美国1787年宪法应是第一部成文的资产阶级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相对的是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比较完整”,是一种最为轻松也是最不负责任的说法!

 

四、教材第69页:“北伐军势如破竹,很快歼灭吴佩俘、孙传芳部主力。”请各位注意,教材中的是俘虏的“俘”,而不是“孚”。吴大帅若九泉之下有知,一定会暴跳如雷!

 

五、教材第77页:“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第一次取得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完全胜利。”帝国主义是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从时间上看应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人民开展的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也只能是从这一时期开始,而不可能是从十九世纪中期的鸦片战争开始。鸦片战争在中国近代史上的表述是“反对外国侵略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没有进行过“一百多年”。为了强调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意义而如此夸张是否有必要?

 

 

 

六、教材第80页:“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中国一百多年屈辱和分裂的历史从此结束,人民企盼已久的独立、统一的新中国即将诞生。”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屈辱的历史,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否“分裂的历史”也从此结束值得商榷。如果分裂的历史也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结束,如何理解香港、澳门的回归?如何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历史意义?如何解释尚未解决的台湾问题?

 

七、教材第90页:“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利的实施。” 这句话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这些代表们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二是在自己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实施。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拥有的应当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因为其拥有的是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是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管理对象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些代表们监督的应当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故正确的表达应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力的实施”。

 

八、教材第96页:“这就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什么是“国家大法”?刑法、民法是否可称之为国家大法?法学上从未有过如此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根本大法只有一个,即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文中的“法”是指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故应为国家根本大法。

 

九、教材第100页:“它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该处的权力应为“权利”。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来说,其拥有的应当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治”对于他们来说是可以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这些权利是少数民族都享有的,享有者的范围广泛。与上述第七点相同,教材中有多处“权利”和“权力”不分的情况。

 

十、教材第128页:图《欧盟成员国示意图(截止2005年)》。在波罗的海沿岸、立陶宛和波兰之间,图中也标出了一块属于欧盟范围内的没有署名的领土。实际上这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属于俄罗斯联邦的一块飞地,根本不是在欧盟的范围内,但该图却将其划入欧盟范围。我想俄国人看到此图,一定会对我国外交部提出严正抗议的。我很担心如不尽快处理会引起外交纠纷,故恳请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更改。

 

 本文发表于《素质教育报》历史专刊教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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