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材第80页:“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中国一百多年屈辱和分裂的历史从此结束,人民企盼已久的独立、统一的新中国即将诞生。”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屈辱的历史,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否“分裂的历史”也从此结束值得商榷。如果分裂的历史也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结束,如何理解香港、澳门的回归?如何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历史意义?如何解释尚未解决的台湾问题?
七、教材第90页:“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利的实施。” 这句话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这些代表们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他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二是在自己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实施。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拥有的应当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因为其拥有的是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是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管理对象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些代表们监督的应当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故正确的表达应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力的实施”。
八、教材第96页:“这就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什么是“国家大法”?刑法、民法是否可称之为国家大法?法学上从未有过如此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根本大法只有一个,即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文中的“法”是指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故应为国家根本大法。
九、教材第100页:“它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该处的权力应为“权利”。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来说,其拥有的应当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治”对于他们来说是可以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这些权利是少数民族都享有的,享有者的范围广泛。与上述第七点相同,教材中有多处“权利”和“权力”不分的情况。
十、教材第128页:图《欧盟成员国示意图(截止2005年)》。在波罗的海沿岸、立陶宛和波兰之间,图中也标出了一块属于欧盟范围内的没有署名的领土。实际上这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属于俄罗斯联邦的一块飞地,根本不是在欧盟的范围内,但该图却将其划入欧盟范围。我想俄国人看到此图,一定会对我国外交部提出严正抗议的。我很担心如不尽快处理会引起外交纠纷,故恳请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更改。
本文发表于《素质教育报》历史专刊教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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