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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必修一学案设计 5

时间:2009-10-18 17:04:11  来源:pep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刘少奇冤案;1967年1月上海造反派夺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破坏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保证。

 

1.充分利用教材提供的阅读材料和思考题,培养阅读、理解、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2.运用调查、访问、交流等形式,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培养观察、思考、探究问题的能力。

引导学生树立自觉维护民主法制,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与提高。

 

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制建设方针;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探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建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1.知识结构

2.教材分析与建议

重点

“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

难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原因。

教材内容分析与建议

本课教材分两个时期介绍了自“文化大革命”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情况。

本课引言首先指出本课学习的重点:“文革”后,中国进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然后提出本课的学习任务:

教师需要与学生共同探究的问题:

①“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遭到哪些严重破坏?

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哪些主要成就?

需要掌握的重要历史概念:

①“文化大革命”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教材以如下几个部分展开内容:

“‘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一目内容,主要叙述“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经历的严重曲折,涉及“文化大革命”发动的历史背景、“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的严重破坏及对社会主义建设产生的严重危害等方面。

“文化大革命”发动的历史背景主要叙述了以下几个问题:20世纪60年代中期,党内指导思想的“左”倾错误的发展;毛泽东对形势的错误判断;林彪、江青集团利用和助长毛泽东的错误。正是这些因素导致毛泽东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运动,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严重偏离了正确的轨道,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严重破坏埋下了祸根。

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的破坏,教材主要叙述了以下几个表现:首先,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其次,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力。

“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一目内容,主要叙述“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恢复与建设,涉及法律制度建设全面展开的历史条件、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与法律体系的形成等方面。

关于法律制度建设全面展开的历史条件,教材主要叙述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给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使人民认识到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为全面开展法制建设提供了社会条件。其次,在总结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并着手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开展法制建设准备了政治基础。

关于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教材着重叙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材着重强调了它的突出特点:它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这些特点既体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法制建设方针,也是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历史总结,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全面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其次,1986年后各项法律的制定。1986~2000年间,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体现了宪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原则。在加强制定各项基本法的同时,各级人大还制定了各项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国家还大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一目,主要叙述新时期各项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发展情况,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方向,涉及新时期中国政府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任务、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等方面。

关于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教材主要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等内容。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在制度上、法律上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能够参与政权的决策、管理,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通过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建立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再次,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最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促进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①本课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利用教材中引用的文字阅读材料,引导学生通过阅读、理解材料,加深对教材知识的认识,提高学生阅读、理解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②有关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有较强的现实性,在教学时教师可适当补充现实中有关民主法制方面的具体事例,如有条件可适当运用多媒体、影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强教学活动的直观性,并引导学生通过搜集材料,参与教学活动。通过以上手段,增加教学活动的生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现实社会生活的理解,实现历史课的社会功能。

③在教学中可适当补充“文化大革命”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相关知识,使学生了解教材所叙述的内容发生的时代背景,并结合背景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在讲述“‘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一目时,教师可简要介绍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党在社会主义建设路线方面产生的失误:“左”倾政治错误的发展使党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矛盾判断发生严重偏差。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发展,使党内民主制度遭到削弱,没有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通过这些情况的介绍,使学生深刻理解“文革”发展的历史背景,为进一步理解“文革”期间民主和法制的破坏进行准备。还可以适当介绍红卫兵运动的相关内容,作为“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一个典型事例,以加深学生对历史知识的认识。在讲述“法律制度逐步健全”一目时,可适当介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左”倾错误、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知识,加深学生对健全法律制度一系列措施重要性的理解。

2.教学案例

对“文革”时期民主法制破坏的严重危害和历史教训的分析和认识,是进行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措施教学的基础,教师可引导学生结合“文革”发生的背景和民主法制破坏的表现进行思考、分析。

师:前面我们学习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所遭受的严重破坏,请同学们结合“文化大革命”中的具体事例,谈谈造成民主法制建设严重破坏的因素有哪些?

生:(阅读教材,思考、回答)党政机关遭受冲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受到人身迫害。造反派夺取党政机关的权力。林彪、江青一伙支持、煽动群众破坏法律。

师:“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无视法律、破坏法律。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宪法的尊严遭到践踏,党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这些情况导致人民无法安定地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国家建设遭到严重损失。“文化大革命”酿成了一场历史的悲剧,导致这场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生:(概括、归纳教材知识,回答)党内指导思想上“左”倾错误发展,毛泽东对形势判断错误,林彪、江青一伙支持和助长毛泽东的错误。

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悲剧的重演呢?

生:(思考、回答)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师:民主法制建设应从哪些方面加强?请同学们结合“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和对民主法制的破坏情况,讨论、思考“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

生:(讨论、思考、回答)

师:(总结)“文化大革命”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毛泽东对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错误的判断,作出了发动“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决定,这表明国家在决策方面缺乏法律的制约。“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的尊严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行使权力,红卫兵和造反派无视法律,肆意破坏社会秩序,表明民主法制建设不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要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的决策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同时,还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遵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意识。正是由于这些深刻的教训,“文革”结束后,党和国家大力加强了民主法制的建设,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1.刘少奇这些掷地有声的话,为什么在当时没有起到作用?

解题关键:要注意刘少奇话语所表达的核心意思:国家主席的尊严是宪法赋予的,批斗国家主席是破坏宪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刘少奇讲这番话一方面是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捍卫宪法的尊严,与破坏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因此,本题实际是在问为什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无法得到贯彻、执行?

思路引领:国家法律得到贯彻、执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民主法制的保证,一方面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维护民主法制,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刘少奇虽然想维护宪法的尊严,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人们无视法律的尊严,从而造成宪法的尊严无法维护,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也随之丧失。

答案提示:“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严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支持“砸烂公检法”,民主法制遭到空前的践踏,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法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

2.通过分析三个不同时代宪法的条文,看一看它们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

解题关键:可结合三个宪法的规定分析其内容的实质。

思路引领:可对三个宪法的特点进行比较,并结合制定宪法所处的不同历史背景分析其原因。

答案提示:1908年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194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目的是建立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哪些重要成就?

解题关键: 本题要求的时间是改革开放以来,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可在全面阅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对教材知识进行归纳、概括。

思路引领: 可从党和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两个方面归纳、概括所学知识。

答案提示: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新时期的基本方针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冤假错案,并加紧全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制度。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6年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与此同时,国家还大力开展了普法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2.结合“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谈一谈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

解题关键: 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的含义。

思路引领: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都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任何政党、团体、个人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结合“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及其对民主法制践踏的有关知识,理解这些原则的重要意义。

答案提示: 20世纪60年代中期,党内指导思想出现严重的“左”倾错误,毛泽东对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和助长了毛泽东的错误,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无视国家法律,肆意冲击和破坏民主法制,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造成了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的民主权利被肆意践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遭受巨大挫折。

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党和国家的决策纳入正确的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公民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学习延伸

1.探究活动

调查一下你身边的同学或亲友,他们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是怎样认识的?

可组织学生分组,确定每组的课题,采取调查、讨论、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最后组织学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通过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2.阅读与思考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你是如何理解“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的?

解题关键: 认真阅读、理解材料内容,利用材料信息,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思考。

思路引领: 材料的第一、第三段着重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第二段着重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应结合这些论述,运用教材知识,思考、回答问题。

答案提示: 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要运用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将国家事务的决策和公民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环境; “以德治国”要运用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人民各项权利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二者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清华附中 关劲松)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文化大革命”所以会发生并且持续十年之久,除了前面所分析的毛泽东同志领导上的错误这个直接原因以外,还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的是:

一、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不长,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更短,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有些已经比较清楚,更多的还有待于继续探索。我们党过去长期处于战争和激烈阶级斗争的环境中,对于迅速到来的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全国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科学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科学著作是我们行动的指针,但是不可能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各种问题提供现成答案。从领导思想上来看,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悉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疾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此外,苏联领导人挑起中苏论战,并把两党之间的原则争论变为国家争端,对中国施加政治上、经济上和军事上的巨大压力,迫使我们不得不进行反对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正义斗争。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我们在国内进行了反修防修运动,使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迷雾日益深入到党内,以致党内同志间不同意见的正常争论也被当作是所谓修正主义路线的表现或所谓路线斗争的表现,使党内关系日益紧张化。这样,党就很难抵制毛泽东等同志提出的一些左倾观点,而这些左倾观点的发展就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

二、党在面临着工作重心转向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新任务因而需要特别谨慎的时候,毛泽东同志的威望也达到高峰。他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制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节选自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

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左”的影响,长期不重视法制,到“文化大革命”发展到践踏法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钻了各方面的空子。其中,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是他们钻的一个大空子。他们横行于党纪之外,凌驾于国法之上,肆意践踏法制。从刘少奇冤案的制造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至少在以下八个方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法律:(一)他们一面砸烂公检法机关,另一面设立自己控制的专案组。在中央,有江青亲自领导的“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有康生、陈伯达、谢富治、黄永胜掌管的中央几个专案办公室。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完全按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旨意,采取以下卑劣手段制造的这起冤案。如: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篡改事实,歪曲夸大;挑拨离间,制造矛盾;威逼利诱,软硬兼施;借刀杀人,株连无辜;大搞刑讯逼供;讨好奉承,诱其上钩;巧设圈套,骗其上当;口诛笔伐,煽动打砸抢。(二)他们在所谓“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革命”的对象是所谓“以刘少奇为总代表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清除睡在我们身旁的赫鲁晓夫式人物”的思想指导下,把同志当敌人、方法是搞大民主,标榜的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自由”,对被审查的人来讲,不仅没有“四大自由”,连四小自由也没有;简直是“四害”。实践证明,搞“四大”是踢开党委闹“革命”,取消党的领导的恶劣手段。(三)他们以权代法,想说谁是反革命,谁就是反革命;说谁是走资派,谁就是走资派;说谁是坏人,谁就是坏人。(四)他们想抓谁就抓谁,想安什么罪名,就安什么罪名,致使大批的党员、干部、群众被无辜地关进监狱和名目繁多的隔离室,他们根本不把这些人当人看,精神上折磨,肉体上摧残,生活上虐待,有的被迫害致残致死。(五)他们是先定罪名,后找材料。办案服从他们的政治需要,他们向办案人员大力灌输“阶级斗争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斗争哲学”,“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打人有理,棍棒底下出材料”,“没有事实,从被审人员嘴里掏”的办案指导思想。(六)他们歪曲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把在他们逼供情况下歪曲、捏造事实的假交代、假揭发的人,作为坦白从宽的典型。对于实事求是、不畏淫威、坚持真理的人,反而作为抗拒从严的典型,进行残酷地打击迫害。(七)他们对专案组成员施以高压,完全以《公安六条》、《审讯工作的几个问题》、《专案调查的几个问题》代替国法,以人划线,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说什么办案就是“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保卫中央文革”,还在办案人员中大反右倾思想,鼓吹“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发现有不同思想认识的人就进行批判,有的调离专案组,退回原单位,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大压力。逼迫他们泯灭良知,引诱他们卖身投靠,充当其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工具。(八)他们不准被审人员进行辩解,不准写信通电话,有的得病不给及时治疗,有的病危甚至死亡也不通知亲属探视,也不准通过办案人员或工作人员转材料。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完全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节选自图们、孔弟著《共和国最大冤案》

1982年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部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宪法修正案部分内容

二、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六、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1.制定通过了一系列的重要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加强了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逐步加强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已形成制度。从1993年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了2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工作。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和集中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审议和决定了全国的和地方的一些重大事项,选举、决定了各级政权的领导成员。全国人大先后审议通过了六五、七五、八五、九五计划及长期发展规划和每年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批准了中英、中葡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增设了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2/3参加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以加强制度建设,使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积极开展与外国议会的交往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节选自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首先,企事业的民主管理开始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强调要发挥职工代表和基层工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选举和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其次,1982年的新宪法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要求在城市按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政权肌体的细胞。我国目前有居委会近10万个,居委会干部36万多人,他们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负责主持本选区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协商和投票选举工作;在办理本居住区的社会公益事业,治理环境卫生,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以198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为标志,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走上了一条坚实的道路。……推行农村村委会干部直接民主选举制度,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

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节选自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989年1月28日,十世班禅大师在西藏圆寂。十世班禅大师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国务活动家,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朋友,中国藏传佛教的杰出领袖。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国务院于大师圆寂后第三天作出了《关于第十世班禅治丧和转世问题的决定》并批准成立了寻访班子,着手进行灵童的寻访工作。中央强调在寻访工作中必须按照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必须坚持爱国主义,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通过六年多的寻访,特别是同达赖集团的尖锐斗争,到1995年11月29日,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经金瓶掣签认定,西藏那曲地区嘉黎县6岁男童坚赞诺布中签。国务院特准坚赞诺布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其坐座典礼于12月8日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举行,李铁映代表国务院向他颁授金册和金印。1996年1月12日,国家主席江泽民接受了第十一世班禅的拜见。

──节选自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2.课文注释

“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同年8月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召开,是“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的标志。“文化大革命”的过程分为三段:第一阶段,从“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到1969年4月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一阶段中,“文化大革命”从文化领域的过火批判,到学生的罢课串联,再到全面夺权和全国性的武斗,不断升级和扩大,给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文化大革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发展到顶峰。第二阶段,从党的九大到1973年8月党的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一时期,属于艰难的调整阶段。“九一三事件”之后,周恩来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提出纠正极左思潮,着手调整国民经济,积极进行解放干部的工作,使各方面的工作有了转机。但是毛泽东同志却错误地认为当时的任务仍然是反对“极右”。1973年8月党的十大继续了九大的“左”倾错误,并且使王洪文当上了党中央副主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中央政治局内结成“四人帮”,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势力又得到加强。第三阶段,从党的十大到1976年10月。1974年初,江青、王洪文等提出开展所谓“批林批孔”运动,使政治空气重新紧张起来。1975年,周恩来同志病重,邓小平同志在毛泽东同志支持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着手对许多方面的工作进行整顿,使形势有了明显好转。但是毛泽东同志不能容忍邓小平同志系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又发动了所谓“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全国因而再度陷入混乱。1976年,周恩来、朱德、毛泽东等领导人相继去世,江青集团加紧了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活动。同年10月上旬,主持中央工作的华国锋和叶剑英等,代表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

中央文革小组

根据“五一六通知”的规定,1966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设立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通知。组长陈伯达,顾问康生,第一副组长江青,副组长王任重、刘志坚、张春桥,组员谢忠镗、尹达、王力、关锋、戚本禹、穆欣、姚文元。8月2日,中共中央通知:陶铸兼任中央文革小组顾问。8月30日,中共中央通知:在陈伯达病假期间,或离京外出期间,由第一副组长江青代理中央文革小组组长。之后,陶铸、王任重、刘志坚、谢忠镗、尹达、穆欣因受迫害或打击,不久即脱离中央文革小组。五一六通知规定中央文革小组“隶属于政治局常委之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又规定它为“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使它得以逐步取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文化大革命”中江青一伙控制的中央文革小组助长“左”倾错误,残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灾祸。

红卫兵运动

全国大动乱局面的形成是从红卫兵运动开始的。1966年5月29日,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部分学生秘密组织了红卫兵组织。在他们影响下,北京大学附中等校也相继成立了红卫兵组织。这些初期的红卫兵大多受到了工作组的压制。清华附中的红卫兵在6、7月份先后贴出三论所谓《无产阶级革命造反精神万岁》的大字报,并请江青将他们的大字报转给毛泽东。8月1日,毛泽东写信给清华大学附中红卫兵,向他们“表示热烈的支持”。此信的发表导致红卫兵运动迅速在全国发展。1966年8月18日,首都百万群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庆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群众大会”。毛泽东在天安门首次接见来京进行大串连的全国各地的“红卫兵”、学生和教师。林彪在大会上发表了煽动性的讲话,支持红卫兵造反。此后红卫兵运动遍及全国。全国各类学校停课“闹革命”,大串连活动把红卫兵运动推向了高潮。从1966年8月至11月26日,毛泽东先后八次接见一千一百多万外地来京师生和“红卫兵”。在“保卫毛主席”和“反修防修”口号鼓动下,大批红卫兵冲向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党政机关,冲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对他们认定的所谓“封、资、修”事物进行大破坏;对他们认定的“黑帮分子”“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反动学术权威”“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采取批斗、抄家、殴打和侮辱等种种残酷手段加以迫害;许多爱国民主人士、原工商业者和归国侨胞受到冲击;揪斗各地“走资派”的活动使各级党政机关几乎全部陷于瘫痪,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组织生活都陷入停顿。“红卫兵”的“造反”活动,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成为造成全国动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走资派”

所谓“走资派”,全称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简称《十六条》),《十六条》规定:这场运动的目的“是斗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学术‘权威’……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后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一步抛出了老干部是“民主派”,“民主派”就是走资派的反革命政治纲领,把打击迫害的矛头指向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使许多干部遭到抄家、批斗、迫害。

“牛鬼蛇神”的含义

牛头的鬼,蛇身的神。《妙法莲华经》卷二《譬喻品》:“复有诸鬼,首如牛头,或食人肉,或复啖狗。”《地藏本原经》卷中《利益存亡品》:“铁蛇铁狗,吐火驰逐,狱墙之上,东西而走。”佛经中把“牛头”“铁蛇”视为虚幻怪诞。原形容李贺诗奇特而有浪漫气息。后泛指各类丑物或各种坏人。语出唐杜牧《李长吉诗歌叙》:“鲸吸鳌掷,牛鬼蛇神,不足为其荒诞虚幻也。”唐代以后把“牛鬼蛇神”视为虚幻怪诞的代名词。《红楼梦》第八十回:“更有一种可笑的,肚子里原没有什么,东拉西扯,弄的牛鬼蛇神,还自以为博奥。”后“牛鬼蛇神”又演变为坏人的同义词。

1966年6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陈伯达所写的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自这篇社论发表之后,“牛鬼蛇神”成为一种政治概念,而这种政治概念却又是模糊不清,没有严格定义的。在“文化大革命”中,许多老干部、知识分子等无辜者被打成“牛鬼蛇神”(简称“牛”),打入“牛棚”,其源盖出于陈伯达所主稿的这篇社论。

“夺权风暴”

1967年1月5日,张春桥、姚文元在上海接见工人造反总司令部(简称“工总司”)等造反派组织的头头。张春桥说:当前的“基本问题是把领导权从走资派手里夺回来,希望革命造反派把要害部门控制起来”。1月5日,在张春桥、姚文元策划下,以王洪文等为首的上海造反派召开了“打倒市委大会”,篡夺了上海市党政大权,刮起了所谓“一月革命”风暴。16日,毛泽东批准上海市的夺权。此后,夺权之风遍布全国,打、砸、抢、抄、抓和武斗事件层出不穷,“天下大乱”的局面形成。

林彪反革命集团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利用其党中央副主席和中央军委副主席的职务和毛泽东对他的信任,同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结成反革命集团。他们打着拥护毛泽东的旗号,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安插亲信,培植死党,妄图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林彪发动突然袭击,想当国家主席,阴谋抢班夺权,没有成功。1971年9月,又制定反革命政变计划,策划谋害毛泽东。阴谋败露后,林彪、叶群和他们的儿子林立果于9月13日凌晨,乘飞机叛逃,摔死在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温都尔汗。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反革命集团主要成员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审判,分别作出了判决。

江青反革命集团

在“文化大革命”中,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四人帮”结成反革命集团,他们利用毛泽东对他们的信任和“中央文革”的权力,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相勾结,狼狈为奸。他们鼓吹“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煽动全面夺权,全面内战,疯狂地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全国陷入一片混乱,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他们进一步组织帮派体系,千方百计要打倒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妄图实现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1976年,周恩来、朱德、毛泽东相继逝世后,他们加紧了篡党夺权的步伐。1976年10月,党中央政治局代表人民的意志将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隔离审查,彻底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成员进行了审判,并分别作出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6年开始酝酿起草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该宪法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138条。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推进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它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该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保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现阶段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6年开始制定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反复修订,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始试行,经1989年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案,是我国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公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后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正,成为新时期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

3.学术观点

 

 

关于“文化大革命”对民主制度的践踏

有学者指出:1966年5月起,当代中国的历史走进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这场从一开始就冠以“文化”字样的大革命,不仅是对中国文化的严重摧残,而且更是对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巨大破坏。在这十年间,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统帅一切,“打倒一切”的“全面内乱”步步升级,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体制趋于解体,民主与法制荡然无存。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因此而陷入了山重水复的矛盾和困境之中。不过,也有学者从另一种思路提出: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给全党、全国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造成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为中断,痛失了大好发展机遇。但是,如果把“文化大革命”放到当代中国的整个历史进程来考察,把它作为当代中国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一个链条来看待,就会发现,“文革”在带给中国人民痛苦和灾难的同时,也给中国人民带来教训和智慧。“文革”把中国旧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弊端以浓缩的形式推向极端,加速了传统社会主义旧模式、旧体制的衰落解体,使中国提前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形成特有的“历史时间效应”。

4.图画说明

人民大会堂

位于北京天安门广场西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址。大会堂由容万人的大会场、5 000人的宴会大厅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楼三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171 800平方米。从设计到建成只有一年时间,建成于1959年。本图是人民大会堂的照片。

5.参考资料目录

①王年一著:《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版。

④《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⑤陈明显等编著:《新中国四十年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⑥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⑦靳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⑧张模超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纲》,重庆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姬秉新 孔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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