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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保护规划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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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 20:16: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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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道管理 2.1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为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及骨干河道的管理,建议设置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并隶属于绍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2 水系生态保护目标及相应措施 2.2.1 水系生态保护目标 1、根据2002年4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例规定。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1)特别保护区指鉴湖主体水域以及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水域(青甸湖)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2)一般保护区指绍兴市市区稽山桥至东跨湖桥段主体水域,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等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绍铁路间的下游水域(本规划范围内的环城西河以西河网)。 根据《条例》第三条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含二类)水质以上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含三类)水质以上标准。 2、城北片规划绿心范围内的河网、湖泊水域以及迪荡、外湾、湘家荡水域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参照鉴湖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水质标准。 3、除鉴湖特别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及其以上所述水域以外的河网水质,应不劣于四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2.2.2 相应措施 1、规划区水域保护,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规划区水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执行;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边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控制对水体的污染。 6、水域保护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已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关停和闲置。 7、规划要求优于三类(含三类)的水域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和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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