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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保护规划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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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 20:16: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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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项目。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8、船舶驶经鉴湖特别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驶经一般保护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9、城镇自来水厂取水口、青甸湖绍兴市西郭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一百五十米内的水域,禁止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 2.3 管理设施及管理项目内容 2.3.1 管理设施 为了实现城市防洪工程水利建设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的目标,以方便、实时、全面掌握工程的运行动态,需完善水文观测设施,建立“平原水网水位自动测报系统”,设立与防汛部门、气象部门、水情监测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专线通讯网络,确保资料传递迅速可靠及防汛抗洪指令畅通。开发汛情预报软件,使其能迅速运用收集到的资料,对汛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为采取相应的抗洪措施提供依据。 2.3.2 管理项目内容 1、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绍兴市河道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第16令)的规定: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标高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面养殖的渔箔、渔具设置不得影响行洪河道确定的行洪宽度。 3、根据绍兴市区河道保洁的实际情况,还应组织河道清草队伍,以保证河道的水质清洁和水环境的改善。 2.4 生态绿带(管理保护范围) 2.4.1 规划主要依据 1、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范; 2、《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3、同济大学《创建绍兴大都市 绍兴中心城市综合发展研究》; 4、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设国家生态城市的要求。 2.4.2 规划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有关要求,需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建设步伐。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 依照“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三十至五十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至五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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