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次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形成,将提交9月25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新规定: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在对《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对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审批程序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有的市人大常委会则提出,公路、铁路等线性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确定保护措施的规定,与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议作出修改。
根据这些意见,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姜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