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诛”为“责、讨”的用法非常广泛,如“于予与何诛?”表达的是孔子对弟子宰予的责罚。而《荀子·富国》“诛而不赏,则勤厉之民不劝。”中的“诛”也是“责成、惩罚”的意思。“戮”在当时为“羞辱”之意也很常见,如《荀子·宥坐》篇在记载少正卯一事之后,对“父子争讼”的记载,“今杀一人以戮不孝”便是很好的例证,指的就是“羞辱、耻辱”的意思。
孔子“诛”少正卯只是对其进行了谴责和惩罚,并没有杀掉他,这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也是相辅相成的。孔子主张仁爱,但也不否定刑罚,刑罚是德政的必要补充。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也。”孔子对少正卯的处罚,体现了孔子严厉的一面,也是孔子刑罚思想的典型例证。
看来,“孔子诛少正卯”之事确实存在,只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个别字的误读,造成了重大分歧。现在看来,孔子对少正卯只是进行谴责与惩罚,并没有杀他。通过这一事例,我们看到了一个更加真实的孔子:一位既注重仁爱礼治,注重道德教化,又不排斥刑罚,以刑罚辅助德政,宽猛相济的公正的大法官。(白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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