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到底有多“深”
“积极推进沿海地区水下文物重点调查工作,做好‘南澳I号’、‘南海I号’和‘华光礁I号’沉船的考古和保护工作。完成水下考古专用工作船立项工作。组织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人员培训。”这是国家文物局部署2011年重点工作时提到的一项内容。
“水下”的工作变得越来越紧迫,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也务求实际,一步一步地来。
“我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和丰富的内陆水域,蕴含着种类多样、数量巨大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这些珍贵的水下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不但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需要,更是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这样阐述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国际上也已经有所行动。2001年11月,联合国[注: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注: 是一种有组织的为顾客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开发。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首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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