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是为政治国的根本。荀子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王霸》)“礼者,政之輓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大略》)“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荀子将[注: z1.唐武官名。隶属于大将之下,掌布列行阵﹑金鼓及部署卒伍的副将﹑偏将。-zijiang]礼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
至法:社会控制的制度手段
荀子从狭义的社会控制角度提出了“法”这一社会控制手段。也就是说,他只是将法作为礼的补充手段来对社会越轨者实施惩罚和重新教育。
荀子认为,法起源于礼之后,作用于礼所不能的范围。“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人类最初是用道德教化调节自身行为,随着“私”的观念增强,阶级、国家出现,才出现了法律政令。他还说:“厚德音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如一。有离俗不顺其上者,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议兵》)他认为当[注: 为当 拼音: wéi dān?? 解释: 1.犹抑或;还是。-weidang]礼义不能调节人们的行为,或人们的行为违反礼义要求时,才能用到法。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荀子对“法”在社会控制领域中的运用形成了三点主张。其一,“法”并非万能。“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王霸》),每个国家都存在使国家得到治理的法令制度,也有使国家动乱[注: 动乱 拼音: 解释: (社会 )骚动变乱。-dongluan]的法令制度。“有治人,无治法”(《君道》),有能治理好国家的人,没有必能治理好国家的法。所以,法不是万能的。其二,要“明德[注: 第三十四任云贵总督。-mingde]慎罚”。荀子认为,由于治理方法不同,国家可以有四种不同的前途:“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