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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施行 专家:非遗过度商业化乱象有望消除(2)

时间:2011-06-01 11:33:39  来源:不详
事实上,联合国教[注: 资料 国教是指某些国家的统治阶级或政府通过法律确定为该国全民性信仰的官方宗教,全称国家宗教。 历史 国家宗教是实行国教制度的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科文组织也一直非常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保护、复兴工作,这与我国的传承和传播制度在理念上是相同的。总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设计,与一些在文化保护理[注: 1980年美国护理学会将护理定义为:“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从这一定义引申出:现代护理学是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反应的一门科学。]念上比较先进的国家是相通的,与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是相通的,我国也是公约缔约国之一。

“非遗”保护需细化法律

记者:在“非遗”保护国家级别的法律未出台之前,对于“非遗”保护工作来讲,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朝戈金:这些年确实有一些相关的法律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民间创作的作品作详细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有名的如王洛[注: 王洛(1921—1987),原名雅云,解放军某部政治部副主任,诸城市城里人。1936年初中肄业后 \n,在东关初级小学任教。]宾作品版权之争。我们该如何看待那些由一个地区的特定民众集体创作和传承的作品?这些作品被商业[注: 是一种有组织的为顾客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化使用之后该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基本权利?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法律难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进行裁量时,基本上是比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比方说一些作品是群众集体创作的,没有明确的原创者,如果产生了商业效益该如何分配?给全民族吗?谁能代表这一民族来接受回馈的效益,又如何界定作品在多大的范围内流传?这些都是问题。希望在不太久的将来,在文化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制定出一套比较切合实际的保护规定。这也是“非遗”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记者:此前,一些地方已经相继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您认为这与国家层面的立法存在哪些关系?

朝戈金:有些地方在很早以前就出台了相关法律,这可以说是为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做了一些铺垫,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从法律层级上来说,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之后,可以说已经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地方仍然可以有一定的权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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