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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报刊转载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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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6-04 17:56: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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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保留了作品的主要内容,但非主要的内容还是被删掉了,这显然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是此类纠纷闹到法院,有的法院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发,常会判决不侵权。也有的法院从《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发,则会作出相反的判决。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混乱[注: 影片介绍 导演:Coline Serreau主演:凯瑟琳·弗洛 Catherine FrotVincent Lindon类型:剧情 / 犯罪 / 喜剧更多中文片名:骚乱片长:109 min国家/地区-]状况,其根源就在于几条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从而使得法院在维护作品摘编制度与保护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者之间,陷入一种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报刊出版者在转载摘编时,除了采取前述的三种手法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作品稿酬的目的外,还有一种常用的手法是,改变作品标题以吸引读者眼球,同时,这样做还起到了障眼法的作用,使作者及其周围的人不能轻易发现,由此也导致了收缴的稿酬返还作者难。比如陈飞诉《山西[注: 山西省-山西省,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地处黄河中游,黄土高原东部,北界长城与内蒙古自治区接壤,西隔黄河与陕西省相望,南抵黄河与河南省为邻,东依太行山与河南、河北两省毗连。]商报》一案,该报把陈飞《“送温暖”要考虑“保暖期”》的原文通过添加小标题,变成了两篇各自独立的短文,又在前一篇“让‘温暖’持续”的末尾署名王蓉。如此一来,如果只看题目,即使是陈飞本人,也难以看出这是自己的作品。而假定《山西商报》当时将两篇改了名称的作品的稿酬全部上缴版权代理机构,别说署名王蓉的一篇不能返还给作者,就是仍然署名陈飞的那后一篇,由于标题已经改变,版权代理机构也不能把稿费返还给陈飞。
需要指出的是,报刊在转载时之所以不注明原作品名称,根源还在于立法上的缺陷。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就没有必须指明原作品名称的要求。因此,尽管报刊在转载时随意改变作品标题,却无需注明原作品名称,就是在付作者稿酬时,由于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始就沿用至今的《报刊转载作品付酬表》里,压根儿就没有设计“原作品名称”的栏目。
修正立法缺陷是完善报刊转载制度的关键
我国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一项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有悖、又是世界各国不多见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内刊物的作品,而不适用于外国作品。因此,这项制度的施行,原本就使国内作者权利的受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作者。再加上先天的设计缺陷,导致在实际运行中,不但作者的许可权受到限制,而且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也都受到侵害。当然,这项制度也有值得肯定之处——能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如果能保留转载,取消摘编,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的监管措施,是有希望发挥其预期的制度功能的。
(注:本文提及的著作权法条目序号,均按2010年修订前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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