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负责搜集整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批准。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内容。应明确区域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受益权。既然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群体持续创作的结果,就应当赋予经认定的权利主体合法使用权,并允许他们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应当强调的是,通过这些途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应该部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事业,以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但又应当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不包括转让权。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秘密才能不被泄露,国家文化利益才能不受损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民族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才能协调一致。
(曾荇 作者为湖南[注: 湖南省-湖南省位于中国南部,长江中游,因大部分地区在洞庭湖之南,故称湖南.-hunansheng]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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