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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与古代休妻 七出之后女人结局很惨(2)

时间:2011-10-7 11:19:42  来源:不详

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财产分割权,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这样,她是被陆游净身送回娘家的。夫家的房产,唐婉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间。

这样说来,刚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与古代的离婚竟然有惊人的相似,承继了古代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上的传统观念。

这样讲,并不是说正式实施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是觉得这样的财产分割规定更为合理,符合国情。东西本来就是夫家的嘛,它与离婚妻子没有财产分割权是两回事。

过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说一点儿财产也不能分割,但较为有限,比如当年嫁到夫家时陪嫁的嫁妆、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带走。允许带走嫁妆的“条例”,在历代婚姻法规中几乎都是不变的。

如清律:“离婚之日,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这一条规定,大清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不过,也有的朝代[注: 【中国】   朝代:指整个王朝,也朝代讲时:指整个王朝,也指某一个皇帝的一代。 朝代    熟记口令  (1)  夏商周秦西东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唐五代又十国  辽宋夏金元明清  (2)  夏商]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

如果是女方的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拿走。若像现代女性那样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

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注: 洪迈,南宋文学家,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著有《容斋随笔》、《夷坚志》、《野处类稿》,编有《万首唐人绝句》。-hongmai]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王八郎”条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

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当时,王八郎与一个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气,铁了心要与老婆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爷判了“仳离”,并且允许妻子平分家产。

按例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

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

宋代这个离婚案例很“现代”,离婚后,财产夫妻各半。但是,尽管如此,这“财产”中也不包括房产。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注: 住宅是提供人居住的房屋。客家人称作屋家,广东人称作屋企,福建人称作厝。为民间信仰的风水区分由于生人居住;称阳宅、以别于已经身故入土之阴宅(墓)。],离婚后儿媳妇没份”,颇有点古代“休妻”的味道,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我觉得还是对的,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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