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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变迁论析

时间:2010-9-12 12:56:57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 观念制度 文化 素质 择偶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的新疆农村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进行比较和分析,论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的变化和进步。

  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维吾尔族,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古老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的婚姻习俗。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是维吾尔族传统社会制度、民族文化、民族经济、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人文地理等诸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时它又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1949年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巨变使得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在保留了许多优秀文化底蕴和传统美德的同时,也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出现了质变,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交相辉映。虽然新疆维吾尔族具有相对一致的民族婚姻习俗,但由于南疆与北疆、城市与农村以至于城市与城市、农村与农村的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各地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又有所不同。本文拟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大众婚姻习俗的变迁进行粗浅的分析与论述。
  一、1949年以前新疆维吾尔族的主要婚姻习俗
  1.择偶方式及结婚年龄。婚姻是两个异性结合组成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是分析研究社会变迁的重要切入点。1949年以前,在维吾尔社会里,作为家庭基础的婚姻,基本上是封建的、父母包办的。按《古兰经》的教义规定,所有穆斯林父母给子女完婚被视为是一种“义务”和“权利”,而子女不能抗拒父母之命。由父母做主和由媒人或邻里向青年男女的父母介绍择偶是很普遍的。相反,自由恋爱结婚则是很少见的。受伊斯兰教法(谢利艾提)及传统婚姻的影响,男子只要有经济能力,可多妻、重婚(二至四个妻子均可),不受自身或女方年龄的限制,但均须办理订婚手续举行宗教订婚仪式,即念“尼卡哈”。
  在维吾尔族社会,通婚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按照本地的习惯法和《古兰经》教义规定的去执行,但婚姻上还是存在着一些限制,如不得与非伊斯兰教的男子通婚,如娶非伊斯兰教女子为妻,并能使其改信伊斯兰教,被视为善事;门第不相当者很少通婚;父母与亲生子孙之间及同父或同母姐妹兄弟之间不得通婚;并有“兄终弟及”的习惯,除此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其他特殊的通婚限制和禁忌。
  女子十三四岁后就被认为已“成人”,可出嫁为人妻,如果女子稍大不嫁,社会上流言蜚语会给父母和姑娘带来压力,所以女子十三四岁以上,男子16岁以上即可结婚,这严重地影响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妇女早衰。幼女被迫早嫁的原因,是与当地传统男权对于女子的贞节要求相联系着的,初嫁如果不是处女,便要被丈夫离弃。结婚年龄一般受宗教和经济状况的影响最为直接。女子,特别是未婚女子如在外抛头露面,被视为行为不检点,会遭世人指责。而且认为女孩早晚属于别人,故晚嫁不如早嫁。如此,不仅可以避免许多闲言碎语,还可以节省一定的养育费用。
  2.结婚方式。受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素和《古兰经》提倡节俭教义的影响,农村结婚费用相对较低。一般结婚费用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包括彩礼费用、婚礼时的招待费用及给阿訇送的礼包。给女方送的彩礼从普通衣料、服装、食品到金银首饰,视经济能力而定,无任何硬性规定。通婚过程通常分为提亲、订亲和结婚三个阶段。结婚仪式则主要分为两种:即普通结婚仪式和秘密的婚姻仪式。普通结婚仪式包括男女双方家里设宴招待客人、念“尼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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