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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变迁论析

时间:2010-9-12 12:56:57  来源:不详
、接亲(富者骑马赶车,穷者步行)、欢庆、“揭盖头”以及新娘向公婆行礼问安和亲家相互宴请等步骤。一般婚礼本身持续二至三天。而亲家互请可根据情况而定。秘密婚姻情形不多,是在自由恋爱的青年某一方或双方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男女青年私奔不告而娶的一种手段。结婚时不经过父母同意,不需阿訇念“尼卡哈”,不请客,只用一把刀插地为证即可。一些重婚者亦采取这种方式。私奔者在外共同生活一、两年后或是在有了孩子后,一般都会夫妻双双,有的则带着孩子回到父母身边,请求双方父母的谅解和原谅。通常情况下,父母都会原谅孩子的“过错”,并给他们补办“尼卡哈”仪式。
  3.妇女的社会及家庭地位。在旧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社会地位低,无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与自主权,基本上都由父母包办出嫁。再加上婚姻本身又带有明显的买卖性质,订婚时男方需按议定的数目送给女方许多彩礼,结婚时也要送许多礼物,甚至女方家请客的大部分费用也需男方负担,给钱或实物(如羊、小麦、大米等)。因此,婚后女子就隶属于男子,受丈夫任意支配,成为男人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家庭中父亲、丈夫是家长,对家庭中的一切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家庭中男女地位极不平等,妇女所受的社会压迫、束缚与伊斯兰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妇女被束缚在家庭里,无社交权、无家产处理权、无农事劳动权。妇女的主要职责就是生育后代,侍候丈夫,照顾家中长辈,料理家中所有家务等,她们的言行还受到宗教教规的约束和干涉,外出必须蒙面罩、戴盖头,必须回避成年男子。

  4.离婚与再婚。1949年前,妇女没有离婚自由,而丈夫有“塔拉克”(离弃之意)特权,对妻子说了“塔拉克”或“玉其塔拉克”(三个离弃之意),便算断绝夫妻关系。妇女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离婚自由,只有在丈夫外出多年不归,并不通音讯,或丈夫半年不同居、不管衣食的情况下,妇女才可以向本村阿訇申请离婚。离婚后,妇女可以带走陪嫁财产,已生下的7岁以下子女从母,长大后从父,但父方需给暂时从母的幼儿提供生活费。妇女离婚三个月零十天以后,如证实没有怀孕,才能改嫁。离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另行娶嫁或复婚,不受任何人干涉,但必须经阿訇再念一次“尼卡哈”,举行一次结婚仪式。成年人中也有不再举行婚礼的情况。
  二、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维吾尔族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习俗的变化和延续
  1.妇女地位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消失,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日趋没落,新型婚姻制度使维吾尔族男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在维吾尔族的婚姻观念和习俗中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而妇女社会、家庭以及婚姻地位的逐步提高,是这些变化中最突出之处。它具体表现在:
  第一,妇女积极参与农事劳动和国家政治生活。妇女由过去只在家里煮饭、生育孩子、纺线、喂牲口的角色,变成了重要的社会劳动力,投入到了各项农业劳动当中。在一些缺乏男劳动力,或家中男子出外务工的家庭里,妇女便成了主要劳动力。妇女在农村里的政治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担任村妇联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担任村宣传员,村小学几乎全由妇女任教等。当然,妇女过多地抛头露面,或因公务而影响家务,如家中小孩和老人无人照顾等还是会被指责,因为在当地人的观念中,妇女仍应以家务为主,而工作则是次要的。
  第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现在妇女在家中不仅被公认为是家庭的主人,而且在家中计划和安排日常家务,教育子女,使用日常开支,保管钱财,购买日常用品,参加各种婚丧仪式并按当地习惯送礼等都成为主妇们的事情,男子一般很少过问。但是,男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里的“顶梁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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