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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变迁论析

时间:2010-9-12 12:56:57  来源:不详
中大事,如子女成亲,购买大件家具、牲畜、农用机械等虽需夫妇协商,但最后做决定的还是丈夫。这与男子为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男子这一点以及传统性别差异观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农村女子全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可在县里读高中,学习优秀者在首府乌鲁木齐乃至内地重点院校读大学。另外当地人普遍都有让女孩子多读书深造,将来有出息,找个好一点的工作,有一个较美满的家庭,而男孩子则可读几年书后就学手艺,将来养家的想法。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妇女的文化水平与素质大大提高,为她们认识和改变自身的价值与地位,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婚姻制度与婚姻观念变化的表现。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仅改变了新疆农村旧的生产与社会结构,而且也逐渐改变了人们旧的婚姻观、家庭观及生活观。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的制订和不断健全与完善,农村婚姻家庭从组成方式、结构、夫妇权利和地位以及其他各方面逐渐趋于合法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封建婚姻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亦基本消灭,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男女平等和自由恋爱为前提的新型婚姻制度。但这种新型婚姻制度的推行与接受,以及由新制度产生的新的婚姻观念的形成和成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可以说,这一过程在新疆广大农村至今还在继续。
  第二,随着各种新的婚姻法规和新的宗教政策的制订和推行,农村由宗教和一部分村中长老把持婚姻的情况基本被取缔,个人婚姻权利和婚姻家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现在人们结婚必须先登记办理结婚证,离婚必须在村、乡调解无效后,再到县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家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也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从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而言,父母为了早日得到后继者和老有所养,而让子女早婚的观念已基本改变,早婚现象明显减少(20世纪50年代政府规定男18岁,女16岁,后又改为男20岁,女18岁)。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合受到广大维吾尔青年和大部分成年人的欢迎,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在逐渐改变。以保护男权为原则的传统遗产分配习惯随着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改变而逐步改变。在妇女遗产继承权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及对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基本上被父母、丈夫及社会承认。
  3.现存传统婚姻观念及习惯的影响。任何一种观念或习惯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一个民族或某一地区群体观念与习惯的形成少则需要几十年,多则需要上百年的时间,而且还具有延续性、伸展性和继承性等特点。因此,民族婚姻观念与习俗的改变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仅靠行政命令和法律就能实现的。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如同上述,农村的婚姻观念和习惯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基本生存环境、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文化教育事业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所以与广大农村人文地理环境还相适应的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与伊斯兰教规紧密相关的,给子女完婚被视为是父母的“义务”和“权利”的观念依然普遍存在。虽然目前大部分农村村民的这种“义务”与“权利”观已与其子女们的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合的思想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但是父母包办婚姻还时有发生,一般最终都能得到子女们的同意。
  第二,近亲结婚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是表兄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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