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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文化透视

时间:2010-9-12 12:56:55  来源:不详
论文关健词:广西少数民族 婚姻习俗 文化 社会意识 价值观
  论文摘要: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多姿多彩,在婚姻形态方面很有特色。在这些婚俗中,包含着广西少数民族特定的社会心理意识、诸如女权卫护意识、自由恋爱意识等。各种婚姻习俗成为广西少数民族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文化现象。而造就这一文化现象的深层动因则是广西少数民族固有的崇尚自然、向往自由、舒张人性、注重平等的价值观念在起作用。
    按文化学理论,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了人类的行为文化。这是一类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生活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我们知道,民族的、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的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而它最终化育出来的是反映一定价值观念的心态文化。正因为如此,作为行为文化的重要内容—婚姻习俗,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还可以引导我们领悟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这一文化的核心与本质。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多姿多彩,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对它的深入研究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谈得清楚的,本文拟就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形态与文化意识问题略作探讨。
    和其他地区一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尤其是长期与汉民族的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广西社会很早便确立了父权制统治下的一夫一妻制。但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在许多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中却始终保留着母系力量支配家庭权力的心理意识,甚至直到近现代社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顽强而又恒久。这在流行于广西各民族中的一些很具代表性的婚姻习俗中可以得到反映。
  譬如“不落夫家”。这是流行于广西壮族、瑶族、苗族、毛南族等许多少数民族中的一种习俗。所谓“不落夫家”,意指青年男女结婚后,新娘并不立即到婆家与丈夫居住、共同生活,而是回到娘家居住,到怀孕生育后,才到婆家与丈夫长住。史载,壮族娶亲之日,“其女即返母家,与邻女作处,闲与其夫野合,有身乃潜告其夫,作栏以待生子,始称为妇也”。瑶族中的八排瑶,男女10岁左右就结婚,婚后第二天女方就返回娘家,一直居住到16岁才回夫家。同样,苗族男女青年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女方即回娘家“坐家”,十年八年不一归。有首民谣这样唱道:“吃烟不得闻烟香,讨妻不如去联处,讨妻三年不见面,联处一时说家常。说的就是苗族这一习俗。毛南族有“走媳妇路”一俗,指新娘过门以后即回娘家住,逢节庆或农忙才回夫家住三五日,天长日久往返逐步增多,直至定居夫家,依旧是“不落夫家”之意。
    又譬如“招郎入赘”。所谓入赘就是女性娶男性,男子到女家落户。史载:广西“土州寡妇曰鬼妻,土人弗妻也。粤东估客多往赘焉”。按“土人”即壮族。壮族盛行招赘之风,各县县志对此均有记载。其中,忻城县的壮族山村在20世纪中叶仍有以女子为主的“招郎上门”情况,俗称“仔大出家,女大招郎”,即儿子去别家上门,女儿在家招郎。甚至在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内,部分壮族地区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入赘婚,尤以桂西的田林、隆林、西林、凌云、环江、那坡、东兰、凤山等地较常见。直到1958年,西林县那劳区维新乡的入赘婚还占当地婚姻总数的50%此外,瑶族亦盛行男子到女家落户的习俗,且形式多样:有卖断,即入赘者立下字据终身听命于女方;有两边走,即夫妻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意在接替两边的香火;有“断亲不断种,后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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