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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文化透视

时间:2010-9-12 12:56:55  来源:不详
须根”,即赘婚后所生子女有一人继承父亲宗桃;有招郎转,即入赘后若干时间后再从夫居等等。
    在广西壮族的婚姻习俗中,还有一种很奇特的“入寮婚”。所谓“入寮婚”就是女方于自家外建些房屋供新婚夫妇居住一段时间后,女方再随夫到夫家生活。史载:壮人“婿来就亲,女家于五里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入寮……女蟀妾百余,婿憧仆至数百……成婚后,婿常抽刀,妻之脾妾连意即手杀之。自入寮能多杀脾,则妻党畏之;否则谓之懦。半年而后归夫家”。回归之日,“盛兵陈乐,马上飞抢走球,鸣铣中角伎,名曰出寮舞”上,。广西少数民族中还流行“抢亲”的习俗。如白裤瑶在接亲前夜,先有男方全权代表“布概”潜入新娘家,次日凌晨,待新娘母辈“外达”同意后,即抢新娘出屋,途中要经过女方姑娘“捶亲”,方能把新娘拉出寨,此时娘家再唱歌送亲至新郎家。壮族谓抢亲为“卷伴婚”:“南州法度疏略,婚姻多不正。村落强暴窃人妻女以逃,转移他所,安居自若,谓之卷伴,言卷以为伴侣也。
    上述习俗生动地表明,尽管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男子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最终使母系氏族繁荣时期对偶婚家庭中按母系世袭、继承财产、从妻居等习惯,在某个时候“随着一个简单的决定”(恩格斯语)被作了根本的颠倒,开始按父系世袭、继承财产且从夫居了。但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女性甘心屈服,她们并不肯轻易向父权制让步。为了挽回以往的地位,继续拥有支配家庭的权力,她们顽固地要求保持原来的婚姻形态,男就女居形式的坚持成为女性维护母权尊严的最顽固的防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权意识作为一种民族社会心理不仅获得了一般社会的认同,而且逐渐衍生出反映这一社会意识的行为模式,如上述种种习俗。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这种社会心理与相应的习俗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群体中一直被保存下来,作为约定俗成的习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当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习俗在历史长河的流传中也会发生演变。如果说“不落夫家”、“招郎入赘”等婚俗更多的是体现了在母权制与父权制斗争过程中母系力量力图继续支配家庭权力意识的强烈和传统势力的强大,从而使从妻居对偶婚形态残余得以长期保留,那么,“入寮婚”、“抢亲”等习俗所传递的信息则是:历史的发展谁也无法阻挡,尽管新兴的父权制与母权制有过暂时的妥协,但所谓维护母权更多的仅是一种形式,无论如何达不到实质性目的。特别是到后来,当一些习俗逐渐演变为文化,即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东西时,传统的女权意识及其习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下的对偶婚从妻居形式,力图挽回“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是原始女权卫护意识的全部目的所在,所谓原始女权卫护意识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生成并因此孕育了富有深刻社会意义的婚姻习俗。
    广西少数民族向来追求婚恋自由,自由恋爱观念深入人心。尽管由“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完成婚配的方式已十分流行,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男女青年仍可以通过自由恋爱,自行婚配。诚如《三国志》卷五三云:“岭南人民集合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应该说,较之于汉民族封建纲常伦理思想束缚下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种婚恋方式确实反映了一种大胆而又叛逆的观念意识。这种观念意识不仅在青年男女中流行,亦为社会认同和接受。

    壮族青年向来可以自由恋爱。其择偶方式一为以歌择偶,即在“歌好”这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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