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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最早离婚协议书放妻书:不见逐弃等字(2)

时间:2012-3-7 12:15:42  来源:不详

财产分配赫然在列—— 
  和离早已写入唐律
  现代人在离婚协议时,往往纠结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但在周秦以后的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这两项都不成为问题。子女的归属,按惯例都是归男方,女方对此无权争议;汉律规定:“弃妻,畀所赍”,意思是离婚时,女方可带回陪嫁物,但不能参加对男方家财的分割。
  在敦煌放妻书中,财产分配赫然在列。放妻书表明了“所要活业,任意分将”、“所有物色书之”。有敦煌学者据此认为,当时夫妻和离时如果一方需要扶养,双方可以协商且双方的父母可以参与;扶养可以采取给付“衣粮”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给付;扶养只持续一定时间。 
  么振华在《唐人离婚探析》一文中提出,敦煌放妻书中的离婚属于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这在当时是相当进步的措施了。
  其实,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和离”,只是唐朝离婚的三种制度之一。唐朝法律还规定了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另外,夫方单方面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也是当时的一种离婚形式。“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七去”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但也有“三不去”,也叫“三不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是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么振华认为,唐朝和离不会超过离婚比例的三分之一。和离可能处于双方自愿,但又以父母做主为前提,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另外,由于古代男尊女卑,男子往往掌握着婚姻的主动权,加上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女子往往是婚姻的弱者。放妻书达成的和离,其中很可能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男子提出离婚,而女子被迫[注: 被迫 拼音: 解释: 1. 受外界迫使。如:敌人被迫放下武器。-beipo]同意的。
  延伸阅读
  兼顾传统和自由
  爱尔兰人婚期可选择1到100年
  1937年爱尔兰宪法明确规定了“任何法律都不得允许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就是禁止离婚。无论何种原因离婚,都被视为违背誓言而不被允许。
  爱尔兰大约有92%的人信仰天主教,在天主教的教义里,离婚是一种罪恶的行为,这是最初宪法规定禁止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男女结婚时需在教堂里互相承诺:“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
  爱尔兰人以高度的智慧,创造了一种兼顾传统和自由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关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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