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书焚于战乱或者遗失,“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朝廷分别于建炎[注: 建炎 (1127年-1130年)为南宋首任皇帝宋高宗使用的年号,相对于公元1127年至1130年,共4年。 纪年 建炎元年二年三年四年 公元1127年1128年1129年1130年 干支丁未]四年、绍兴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庆元二年五次大规模修订健全法案,以《庆元条法事[注: 定义【法事】《 佛学大词典 》 宣扬佛法或指修行之意。或亦称诵经、讲经、斋会等法会为法事。又作法要、佛事。法住记(大四九·一四上):‘于今释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为法事,自种善根。]类》最为完备。
我查阅了其中“刑狱”条目的残刻本,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些真实案例,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不光法官们最不乐意接手通奸案子,法律的修订者对通奸案亦有躲闪的迹象,寥寥数语一笔带过,简明得似乎通奸案就不应该发生。
一般来说,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为通奸。在封建社会[注: 封建社会是分封制定义的一种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下,国王向各类封建领主授予采邑,而封建领主向国王效忠,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国家治理结构。],这类行为是本该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了,但南宋法律却对此只作了简单甚至有些武断的处理,“凡举,各拘两年”,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举报,官府往往不问青红皂白,把男女双方抓回来拘禁两年拉倒,就这么简单。
如庄绰《鸡肋编》记载了绍兴年间的一个案子,说有个叫黄渐的男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三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两年,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赵炎以为,这个判决糊涂透顶,显示出这位判官的烦躁情绪。且不说这个案子真实性如何,即便真的发生了,这么判,法律依据何在?为何不同样拘禁和尚两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主人陶岑忍了,但那位丈夫不服,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解释说,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来的丈夫。事实上这位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
不能不说第二位法官更为理智,但不乐意的情绪依然很明显。他在司法解释中,把举报的范围武断地缩小到仅有丈夫才有的权力,把通奸主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