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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法官不愿接办通奸案 即便接办也是草草了事

时间:2012-4-13 9:13:39  来源:不详
体之一的女人身份几乎全部低贱化了。试问,难道下层人家的女人就不是良家妇女?如果这样解释,那穷人家的妻子为了生活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该怎么办?而南宋时期的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又该怎么判决?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介绍过,通奸案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情节,比如其中是否存在强奸的性质(若是强奸,女方无罪)、男方是否是在职官员(若是官员,女方无罪)、女方是否是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若不是,男方无罪),等等。再退一步说,假如一个男人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家的婢女、妾发生性行为,有好事者吃饱了没事干玩举报的游戏,岂非冤枉死人?南宋立法者及执法者如此草率对待通奸案,让我想起现在的人们对付小偷的办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逮着了打个半死再说。

从现存的南宋各种法律案例资料来看,法官似乎都不太愿意接办通奸案,即便接办了,也是草草了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何原因呢?据赵炎分析,可能跟官员的文化心理(面子)、地方政绩和整个社会需要稳定等三个因素有关。

通奸案跟强奸案不同,说白了,通奸的发生,即意味着妻子对丈夫在情感服从及肉体从属上的背叛,这是儒家纲常所不能允许的。作为儒生群体的法官们自然不乐意见到或者经手,可是有人告发了,又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审判过程中若明察秋毫,实非其本愿,文化心理上的纠结,导致情绪的烦躁,不火冒三丈才怪。

实际上,这种文化心理亦并非官员才有,许多“受害”的丈夫也有。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他们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如孝宗淳熙六年,一个丈夫告到邻保(不是正式的官)那儿,声称他发现妻子与当地一个县吏通奸。因县吏逃走,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他担心儿媳知情,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休掉了自己的妻子。

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才到正式衙门告状,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刑事官司与民事官司一起打。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很严重了),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说明判官内心里并不希望这起官司出现。这对父子在文化心理的驱使下,伤了自己,也伤及当地官[注: 《周礼》分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地官以司徒为长官,属下各官有乡师、乡老、乡大夫、遂人、遂师、遂大夫等。-diguan]员了。

南宋法官和封建社会其他时期一样,中央设置有专职的,如大理寺[注: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和刑部提刑官等等,地方上一般没有专职法官,多由地方官充任,即使出现通判一职,往往也不一定专门做审判的工作。地方官从政绩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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