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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

时间:2012-4-20 11:51:34  来源:不详

我国古代在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上实行人事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因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等因素对政治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这种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正式确立于两汉,发展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大体说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亲属回避、地域回避和职务回避。

 

    亲属回避,一方面是指在同一政府机构内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亲属须回避。比如,宋代的宰执官之间就必须亲属回避。宋代的宰相和参知政事[注: 参知政事原来是临时差遣名目,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十一月,以李洎为黄门侍郎、参知政事,参知政事始正式作为宰相官名。到宋代,则演变成一个常设官职。]是正、副关系,仁宗嘉佑初年,参知政事程勘是宰相文彦博[注: 文彦博(一○○六~一○九七),生于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卒于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字宽夫,汾州介休(分属山西)人,北宋时期政治家。]的姻亲,于是改任程勘为枢密副使。熙宁年间,宋神宗[注: 宋神宗,英宗长子,谥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英宗赵曙长子。嘉佑八年(1063)受封光国公;后又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受封淮阳郡王;治平元年(1064)进封颍王。]欲以吴充为参知政事,但因吴充与宰相王安石是亲戚,只得改派吴充为枢密副使。另一方面,亲属回避也指亲属之间虽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如不便于执行职务,也需要进行回避。宰相和台、谏官之间,就是这种回避关系。宰相是行政上的最高长官,台、谏官对宰相负有监察责任,两者必不能为亲属。唐代杜佑官居宰相,其子杜从郁先授左补阙,后授左拾遗。众人皆言不可,补阙、拾遗是谏职,倘使宰相执政有失,子不可议父,于是改授杜从郁为秘书丞。再如台、谏官之间必须回避。御史台[注: 御史台中国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具体掌握监察权力。]、谏院官员同属监察大臣,“台谏官事相关连,同在言路有嫌”,南宋御史中丞[注: 官名。秦始置。汉朝为御史大夫的次官,或称御史中执法,秩千石。-yushizhongcheng]陈过庭的堂妹夫许景衡[注: 许景衡(1072-1128),字少伊,人称横塘先生,瑞安白门人。生平奉公廉洁,刚直不阿,嫉恶如仇,忧国忧民,这些崇高节行一直为后人所赞赏,早在明末清初就被乡人尊崇为“瑞安四贤”之一。]曾被授为右正言。他上奏说:“旦晚供职于台谏,事相关联,同在言路,实有妨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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