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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

时间:2012-4-20 11:51:34  来源:不详
回避在军机处任职。为了防止官商勾结,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有从事盐商的,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职务等。还规定对派往江、浙、闽、粤等省主持海关工作的“夫差”、海关督查等职务,回避任用本省人。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奉谕办理审讯案件时,如被审办之人与本人存在各种关系和牵连的,也要加以回避。

 

    从回避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回避制度的原则是以官卑者避官高者,以后任者避前任者。在程序上,执行个人申报与相关部门审查相结合的程序。历代基本一致,以宋代为例,地方官到任,需提交自身材料,然后由本州知州、通判进行审查,合格后再连同所回避之人,分别向转运司递交担保。若有诈伪,则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

 

    对官员实行回避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回避制度有利于创造一个较好的人际环境,减少官员不必要的困扰和羁绊。官员在行政过程中,一旦受到来自亲属方面的困扰,往往就会陷入各种复杂的亲属关系中,难免会利用自身的权力为亲属谋利,导致腐败。回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避免腐败的发生。

 

    第二,回避制度巩固了中央集权[注: 中央集权centralizationofauthority国家权力集中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制度。地方分权的对称。在这种制度下,],抑制了地方势力。我国自秦汉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但地方势力仍很强大,特别是东汉以后,先后出现了几次长时间的分裂割据局面。回避制度中的地域回避,正是出于削弱地方的考虑,限制官员在本地结党营私,扩张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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