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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

时间:2012-4-20 11:51:34  来源:不详
”,请求罢职。于是改任许景衡为太常少卿。

 

    亲属回避中的亲属范围,总的说来是包括嫡系亲属和外姻亲属的。具体来讲,各朝代、各个时期又有所不同。唐以前规定较为简略,宋时最为繁琐复杂,明清则兼顾唐宋,在回归简略的同时,又务求无所遗漏。唐时的亲属回避,一般是“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宋时回避范围扩大,仁宗时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到神宗熙宁变法时,对此又做出了更加繁琐的限定,把“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女之夫”等,都纳入了回避的范围。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基本限于三代之内,明代“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清代与之类似,“凡回避,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则后补之人回避”,“外任官于所辖属官中,有五服之族及外姻亲属(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生男儿女姻亲),均令属员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也就是说,官员的籍贯不能与他的任职地相重合。地域回避制度,在我国官制史上有一个起伏变化的过程,它开创于汉代,魏晋时一度衰落,唐以后又逐渐发展兴盛起来。西汉武帝时曾规定,从郡国守相到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均不许用本郡人,开地域回避制度之先河。不过到魏晋时,官员常把回本籍做官作为一种荣耀,这就削弱了地域回避制度的作用。到唐代对地域回避制度重新加以强调。唐初规定,官员不得在本籍及邻近州县任职,京兆、河南两府不在此限。代宗时又规定,“中书门下[注: 基本介绍   一、即“政事堂”。  二、宋建炎三年(1129),并中书省与门下省为一省,称中书门下省。 相关条目 历史-zhongshumenxia]及两省官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正员三品以上官,诸王、驸马等周亲以上亲,及女婿、外甥等,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县令,两京县丞、簿、尉等”官。宋代地方官的回避范围,不仅限于本州、本县,宋初还扩大到路一级区域。神宗以后,官员不仅回避在籍贯所在地任官,还要回避在田产所在地任官。如张守在会稽县有田三百亩,当他得知自己被授为绍兴府知府时,便以“窃虑近制,亦有妨嫌”的理由,主动申请辞官。明代,“凡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因此实行南北更调制,就是让南方人到北方做官,把全国划分为三大区,实行大区轮换更调,这在中国历史[注: 中国历史是中国各民族诞育和发展的历史。它的发达的封建社会,曾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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