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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侵权就像闯红灯源于风险成本低廉

时间:2012-6-11 13:03:49  来源:不详
  朱永平(广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

  广州日报:您怎么解读《舌尖上的中国》海报侵权事件?如果您是张发财,在设计之初怎样规避之后可能会出现的“麻烦”?

  朱永平:从现有报道《舌尖上的中国》海报的设计者张发财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承认自己侵权窜改了画家许钦松的山水画《岭云带雨》及公布的两幅作品等来看,这张海报应该是侵权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张发财在未经画家许钦松许可而使用并“创作”了《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是构成侵权的。

  张发财在构思海报,在网站上搜索山水国画等作品时,应当注意清楚理解这些作品作者的状态,尽管有些“古画”的作者去世了,但具有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而,若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即使是所谓的“古画”,若存有原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事前取得许可。

  广州日报:在艺术领域,一定程度的借鉴、模仿是存在的。特别是设计行业,经常会受到来自绘画、雕刻、摄影等作品的灵感促进,时不时地就会踩到法律的“雷”。艺术作品中的模仿、借鉴、挪用、抄袭,它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只有一步之遥?这中间法律的那道“红线”存在于何处?您对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何法律上的建议?

  朱永平:那道“红线”就是作品本身独创性和是否获得许可使用。我认为设计行业人员一定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要知道使用他人作品而创作新作品的,要经著作权人同意,还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好许可权利的种类,是否为专有使用权,使用的地域、时间,付酬标准、办法,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履行,且应当注意指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广州日报:《著作权法》中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您能不能对此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朱永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比如,一位翻译家翻译外文小说,原作者对外文小说享有著作权,翻译家对翻译得出的译文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这位翻译家不能颠倒原作品的原意、删改原作品情节等。

  广州日报:目前国内的美术领域,抄袭和侵权的事件非常多,您对现在国内美术行业的此种乱象作何评价?您在从业过程中有否碰到过此类案件?有何感触?

  朱永平:现在国内美术行业此种乱象并非鲜见,缺乏原创、抄袭成风是我国知识产权、创意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设计人员加强版权意识外,著作权人要勇于站出来维权,将损害、影响程度减到最低,从而让此类行业健康发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笼统[注: 笼统 lǒngtǒng释义 宽泛不具体;不明确;含混笼统地作出的安排。相关条目词汇-longtong]、概括,操作性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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