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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马克思设想的和谐社会,其主要特征就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这种矛盾解决的直接成果就体现在“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儒家着眼于崇高的社会理想,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注: 大同市-大同市位于山西省北部大同盆地的中心,京包铁路、北同蒲铁路、大秦铁路的交点,北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东大同市位于山西省北部大同盆地的中心,]社会。“大同”是儒家在“小康”理想的基础上勾画的更高层次的社会蓝图。它力主公有、消灭私有,使得人们的劳动“不必为己”之需,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进步。
第三,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马克思用人与自然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的唯物主义观点,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所应具有的和谐关系,反复强调人[注: 《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调人,设下士二人,下有史、徒等人员。掌调解民间怨仇。规定因过失杀伤人或鸟兽者,集众调解。杀人者如因赦得免,令其远行,以避被害者亲属。]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社会实践中要切实做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从对待人与自然的态度与观念上,儒家提倡人道与天道的统一,将“天人合一”作为基本的世界观和终极关切。儒家对大自然的取之有制、取之以时的思想,本身就是对“天人合一”理念的具体践行,充分体现了儒家对人和自然和谐共荣关系的理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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