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更迭
通缉令却从未断绝
中国古代明确以法定形式鼓励民众积极配合侦查活动,并明文规定不同情况的相应奖赏标准,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注: 春秋战国时期,旧制度、旧统治秩序被破坏,新制度、新统治秩序在确立,新的阶级力量在壮大。隐藏在这一过程中并构成这一社会变革的根源则是以铁器为特征的生产力的革命。]时期,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其中“捕法”就是专门规定对盗贼进行追捕的篇章。战国时期和春秋时期[注: 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6年)或称春秋时代,简称春秋。东周的一个时期,春秋时期的得名,是因孔子修订《春秋》而得名。这部书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的历史。]一样,也以悬赏奖励的方式,鼓励民众积极告发罪犯,捕获罪犯,杀敌立功。以秦国为例,自商鞅变法[注: 商鞅变法是指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法家著名人物商鞅在秦国进行的两次政治改革。此次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开始,即以法规的形式,对此作了详尽规定。
三国时期[注: 三国(狭义220年-280年,广义184年、190年或208年-28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时期,有曹魏、蜀汉、孙吴等三个政权。],开始逐步推行侦查的区域协作制度。据《折狱龟鉴》中所述,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阳平太守怒曰‘辄放吾贼!’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非,始叹服焉。按: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
从这段记载至少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后魏时期侦查破案的相互协作机制,当甲地列具盗贼名单,要求乙地配合拘捕移送时,乙地应当予以办理;二是古代良吏在办案过程中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当接到阳平郡要求逮捕移送三十余人的公文后,清河太守宋世良完全可以按名册办理,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宋世良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认真细致地“讯其情状”,查明事实真相,只送去十二人,虽然这样做不仅自找麻烦,而且弄得不好还会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尽管如此,宋世良还是这样做了。阳平太守由愤怒转而佩服,充分说明了一条,那就是不管在何地、也不管何人办案,只有一个目的——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人体识别技术的发展,为唐代通缉通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遇有逃犯时,官府便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了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的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
这一时期的《唐律疏议·捕亡律》是集战国以来封建统治者追捕逃亡者经验之大成,其内容包括追捕者和罪犯看守者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类逃亡者的刑罚处罚。
宋代通缉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较前朝也有了更大进步。宋真宗继位后诏令:“明揭赏典,募人纠告。”意思是,把奖赏的法令向世人公布,号召大家检举揭发犯罪。而且宋代悬赏的赏格也比较高,据《续资治通鉴》记载:“诏天下有能告杀人者,赏钱五万。”意思是,告诉全国如有人能检举、告发杀人犯的,给予五万钱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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