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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强调“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这直接影响到明朝刑事政策的变化,同时也对统治阶级的刑罚适用原则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明代法律规定了奖赏举报的条文,规定:“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意思是,凡是意图推翻皇权,企图破坏祭祀场所、皇帝的陵墓和帝王居住宫殿的人,如果有人能抓获,是庶民的,授以主持民政的官位,是士兵的,在军队中授以职务,并将被抓获人的财产全部奖赏给抓获人。
清代发生案件以后,如果案犯在逃,官府即向有关地区发布“逃牌”,各地官府根据逃犯的名牌,认真布控并仔细甄别,以缉获在逃案犯。据《办案要略》记载:“疑难之案若无真正凶犯切实供据只可详报缉凶俟访获明确再行审办”;“盗案验勘审供之后一面缉贼一面通报”。意思是,遇到疑难的案件,查不出真正的凶犯,要确实按照查明的案情,缉捕人犯,并且将案情通报,待查明案情后再行审理:盗窃案件现场勘查、访问以后,一边派人抓捕,一边通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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