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明确之规定,琉球与日本可以说毫无干系。琉球南北纵横数千里,又岂是小岛乎?“吾人”(中美英,包括尚还和日本有友好条约,不便列名的苏联),可曾决定过把琉球交付日本乎?
韩战爆发后,1951年9月8日,在排除了中国此一受害最深,贡献最大的对日交战国的参与的情况下,美国操纵的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第八条明确规定:
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注: 和平通常指战争之间或没有其它敌视暴力行为的状态,也用来形容人的不激动或安静。和平可以是自发性的,政治鼓动者可以避免过于激动;和平也可以是强制性的。]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
“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都为日本所承认。《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注: 全称《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是三国就苏联参加对日作战条件的秘密协定。1945年2月4~11日,面临希特勒 德国即将崩溃,]》、《波茨坦公告》都是处理对日投降的“重要国际协定”。协定精神亦不容日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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