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主要盟国共同协商的原则。
我们说琉球从中日本手中得到“解放”,以及琉球地位确立是对日战争的重要成果,而对日作战的彻底胜利是中美苏等主要盟国的共同结果。今天,美国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与盟国商议,自说自话,将盟国的“共同成果”据为“私产”,然后任意处置,这有违国际问题协商解决的基本程序。美国之托管权限来自联合国,而不是来自美国或日本。
1969年3月9日,《中央日报》社论《我们对琉球问题的立场》中这样说:
开罗会议宣言,波茨坦会议宣言,及旧金山和约,都是对日作战国家经过协商而所作之集体决定。既由集体决定将琉球归美国管辖,因而美国要变更琉球目前地位,亦必须由有关国家共同来协商解决。这是就解决此一问题所应守的原则及其应有的程序而言。
那么,今天美国“不经由包括我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盟国之共同协商,或则继续托管,或则由当地人民自决共前途,竟然片面宣布将琉球交付日本,这种私相授受的作法,不仅根本违反了开罗会议和波茨坦宣言的原则,抑且蔑视了二次大战期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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