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必要性,井宣称使各族人民处于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割之下就是否认基本人权,是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且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障碍。”国际社会对殖民地、被托管国家和人民正确的作法应当是:
应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注: 自治领(Dominion) 是大英帝国殖民地制度下一个特殊的国家体制,可说是殖民地步向独立的最后一步。在19世纪,所有实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土或一切其他尚未获得独立的领土中立即采取步骤,毫无条件或保留地根据那些领土的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把一切权力移交给他们,以便使他们能够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可见,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和《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等国际条约的法理精神。
事实上,“过去受国际组织托管而今日成为独立国家或自治区者,指不胜屈。非洲的利比亚、索马利亚,就是最好的例证。惟琉球则被美国托管了二十七年之后,不仅独立无望,抑且再为往昔的侵占者侵占,琉球居民的基本利益与愿望固已遭受损害,抑且与联合国托管的本旨,更成莫大的讽刺!”
因此,无论《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还是《旧金山对日和约》》和《联合国宪章》,美日私相授受琉球都违背了相关国际条约。“质言之,一八七九年日本以武力并吞的琉球,其不应再归日本,法理上十分明显,绝无任何假借回旋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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