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对琉球的地位有了新的规定,条约明确规定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并以美国为惟一托管当局。该条约第三条规定: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璜列岛)及冲之鸟岛(按,当为冲之岛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中日本“放弃”朝鲜、台澎、南威岛及西沙群岛、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相比这一条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其实,日本“对于希望在条约生效后由美国托管的提议,在事先表示了同意。”论理,琉球和朝鲜所处地位相同,均为独立王国,亦均属中国属国,他们的命运亦相同,均为暴日奴役统治,现在,只因琉球被奴役的早,朝鲜被奴役的晚,朝鲜已恢复独立,琉球却只能托管。此何道理?
事实上,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缔结过程中,对于琉球群岛的地位盟国有不同看法,“若干盟国为了维护美国的主权,极力主张在本条约中规定日本放弃对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其他各国则提议应该把这些岛屿完全归还日本。”美国代表杜勒斯这样说,“尽管盟国之间存在着这种意见的分歧,但美国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这些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并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琉球托管成为当时的折衷的选择,但“残存主权”的承认又为琉球以后“归还”日本埋下了伏笔。可是,美英代表的表态只是他们各自国家的观点,再说此一观点并没有写入条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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