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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频频遭遇先斩后奏 保护工作亟需贯彻法制

时间:2012-9-15 18:13:25  来源:不详
省会城市调查发现,该市两处文保单位,在市文物局已经多次阻止、告诫的情况下,仍被先后强行拆除。第一处文保单位被拆除后,施工单位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罚款50万元,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当地政府还向媒体表示,将通报全城,“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但不久后第二处文保单位又遭遇了同样命运。
  湖南省长沙[注: 长沙市-长沙为湖南省省会,位于湖南省东部,湘江下游长浏盆地西缘。长沙市南接株洲市和湘潭市,西抵娄底市,北达岳阳市、益阳市,东挨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市文物局文物科科长吴文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先斩后奏”现象频频发生,开发商肯定存在一种心态——反正惩罚我的钱比我拖延工期的钱会少很多。
  “文保领域太需要贯彻法制了”
  从今年以来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文物被违规拆除后,当事方往往会提出一些光鲜亮丽的说法,例如“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迁移式保护”。
  但这样的说法往往不被文保专家认可。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曾主持起草文物保护法的著名专家谢辰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迁移保护为例,不可移动文物,一般是不能迁移的。迁移就会丧失他的价值,有时候根本也迁移不了,比如城墙,怎么迁移?如果确实涉及国计民生,对迁移的标准也很严格。”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者姚远补充道:“你如果说是迁移的,那你给我看当时有没有拍照,有没有对所有的构建进行编号,有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有没有详细的迁移方案,如果没有这些,那就是拆除,而不是迁移。”
  “其实这些在文物保护法里面全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关键问题是没人执行。”谢辰生说,“前不久人大常委会征求我的意见,说要修改文物保护法,我说你修改它干嘛啊,现在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规定得明明确确,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在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文保单位被拆除后,责任单位往往仅被罚款50万元。很多评论人士开始质疑,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50万元罚款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路甬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也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不适应文物工作的需要,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等。
  姚远理解,这种“处罚过轻”所指不应仅仅是罚款:“开发商拆掉一个文物,就拿下了这上千平米的土地,相比之下,别说50万元罚款,就是1000万元也不算贵。所以通过罚款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对于恶劣的故意毁坏文物行为,必须要通过刑事手段惩处。”
  “如果是破坏国家级、省级的文保单位,刑法中明确构成故意毁坏文物罪;对于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刑法中也是有规定的,涉及到扰乱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罪。”姚远说。
  吴文峰则认为,破坏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可以适用刑法中的破坏公私财物罪,“但是现在开发商、社会、政府方面,有一个意识,总认为拆文物不会有什么罪,如果这样走下去会很危险。”
  现实正是如此无奈,无论是从事文保多年的吴文峰,还是已经87岁高龄的谢辰生,都想不起一个因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来。
  “问题就在这儿,有些违法太严重了,作为专家,我敢说你是违法的,但是他不理你你怎么办?”谢辰生在电话里长叹一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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