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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乌木的尴尬:卖钱修路没人买 集体所有不合法

时间:2012-10-23 12:30:00  来源:不详
10月9日,绵竹市板桥[注: 板桥 为一地名,在我国河南省、安徽省、甘肃省以及湖北省和湖南省等地都有同名乡镇,由于受自然条件影响,以及当地政策规划不同,在发展建设方面,各个乡镇存在差别。]镇柏杨村5组挖出两根乌木。乌木被陌生人挖掘出准备运走时,被村民们拦了下来。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当地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这两根乌木属于柏杨村5组的集体财产。 
  这两根乌木目前放在赵正贵家门口,一根长为8.05米,直径30~40厘米,另一根被折断,合计长约为8米,直径30~40厘米。“少说一根也得有1600斤以上。”赵正贵说道。
  村民说,这两根木头是外地人组织人员来挖掘的,挖出木头的田块已荒芜了10多年。挖出来后,外地人准备运走,被村民阻拦。
  绵竹市文物管理所所长谢之战初步鉴定:“两根木头确系乌木,在地下埋藏时间超过4000年。”
  乌木出土后,当地镇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这两根乌木属于柏杨村5组的集体财产,归全体村民所有。
  村民魏官林说,从乌木出土之时起,大家就形成了统一意见:如果乌木归集体所有,就将乌木卖成钱,然后用这个钱将组上的几条泥土道路进行硬化。得到政府的答复后,大家开始四处寻找买家,但是几天下来,效果不理想。“就是价钱太低了。”魏官林介绍,他们粗略算了一下,将组上几条道路硬化,需要20多万元资金,村民们认为这两根在地下已经沉睡几千年的“宝贝”至少也要值这个价。“但找来找去,买家都无法出到20万。”
  法律解读
  乌木只能归国家所有
  不能归集体所有?
  据报道,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事件中,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不管乌木的价值大还是小,属于埋藏物,都归国家所有。”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昨日说,国有即全体公民所有,而集体所有就是某一集体的内部成员所有。案例中,镇政府将两根乌木的所有权划归柏杨村5组集体,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王明平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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