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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经》看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6)

时间:2012-12-1 17:08:28  来源:不详

以上便是古代婚史的一个简况,从这个简况看,夫妻关系虽然愈来愈变得巩固些,但遗弃妻子始终是男性的权力,一旦有些因素对男子有所触发,他便会行使他的权力,而不幸便自然地落到了女性的身上。而我国古代之所以出现大量弃妇,恐怕也正是这种历史遗迹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对历史遗产的继承。

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古代弃妇的大量表现,又有着那时社会的诸般因素。

因素之一便是“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结婚者的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那古代所仅有的一点夫妻的情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结婚的基础,而是结婚的附加物。”这一因素是指古代的婚姻尤其是官方社会的婚姻,男女双方缺乏基础,他们的结合只是在父母的权力下凑合在一块的,是父母权力的撮合物;他们的结合,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而是父母意志的体现。这种状况,就必然会导致男女双方轻易地离弃。

因素之二便是,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与个人性爱决无共同之处,因为婚姻依然还是象以前一样权衡利害的。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这一因素说明一夫一妻制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它又是权衡利害的结果。一旦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人们权衡利害的标准就要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要求也必然会随之相应的变化,在这一变化面前,女方的情况一旦不能相适应,便有被遗弃的可能。

因素之三便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受男性完全支配的年青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wWW.lsQn.cN即到了今日,它还保存着这样的特性。”再者,“群婚所传给文明的遗产是二重的……,即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 ,他方面则是杂婚制……杂婚制与任何其它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保证了旧的性的自由的继续存在,以利于男性。”这就说明一夫一妻制地实行,并没有限制住男子的不贞,男性这种婚制上的不道德,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先天性的。男子的这种无限的生理欲望是破坏古代社会婚姻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大量妇女被遗弃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诗经》中的弃妇之所以被弃,不正是由于这样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一)       关于青年婚姻的不自由

反映青年婚姻不由已的诗篇在《诗经》中还是不少的。如《鄘风·柏舟》写的就是一个姑娘已有所爱,可是却得不到母亲的允许,诗中“之死矢靡它”、“之死矢靡慝”便是她爱坚情贞的自我呼唤;“母也天只,不谅人只”便是她对阻碍婚姻自由者们的控诉。《王风·大车》则写一女子欲私奔去会晤她的情人,因怕大夫的出巡而不敢行动,故而发出了“榖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白敫日!”的坚贞誓言。《郑风·将仲子》则写了一个女子因畏“父母之言”“诸史之言”“人之多言”,怕被别人斥为“淫奔者”,而不敢让他的情人前来相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父母之权,兄长之权及众人的习惯势力束缚了他们的自由婚配。

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形成婚姻不自由的状况,也是有着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的。

大家知道,群婚制的时代是婚姻完全自由的时代,这一时代,“在其彻底转向个体婚制之前,又经历了一整列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由共同的婚姻关系所包括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仅留下今日所通行的一对夫妇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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