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同时,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鼓励社会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同时,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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