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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说起

时间:2013-01-16 12:30:03  来源:不详
1949年1月1日,面对着军队在战场的节节败退,蒋介石被迫放低身段,以悲观的情绪发表了一年一度的“新年文告”,提出了国民党接受中共和谈的最低条件,“只要和谈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注: 中华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简称民国。位于亚洲东部、东临太平洋,成立于1912年的民主共和国,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及联合国五个主要创始会员国之一。]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的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在这段冠冕堂皇的话里面“军队有确实的保障”最为核心,至于中华民国的“宪法”和“法统”不致中断等,不过是做些姿态而已。 
  但蒋介石的话却提醒了中国共产党,已经胜利在握的中共中央于1949年1月14日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和谈的八点主张,即《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 :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改编国民党军队;废除卖国条约;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召开政协会议。
  中国传统政治讲究道统,“法统”一词是晚清以降,特别是民国初年政治家们在指责自己对手时爱使用的词语。其含义较为模糊,大致是指政权合法性的法律和理念依据。让人没想到的是,在如此关键的时候蒋介石把所谓法统的保留作为了和谈的条件之一。为了反其道而行之,共产党也就干脆把废除法统作为了谈判条件,并将之定性为“伪”。wwW.LSqn.cN至于“法统”是什么,则谁也没提。
  同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代写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在指示中,王明以他惯有的气魄,首先对司法界存在的所谓错误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或是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法律的人,把他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适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其次论证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最后明确宣布将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所有法律全部废除;同时规定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以前,人民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应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为依据。该指示从理论上完成了将“废除伪法统”具体化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扩大化解释,对日后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众所周知,王明是中共党内最大的教条主义者,由他来起草这样一个文件,态度就可想而知了。当然,把责任全都归于王明显然也不客观。影印材料清楚地表明对于指示中表现出来的极“左”做法和法律虚无主义态度,毛泽东、朱德、任弼时、董必武等人都进行了圈阅,只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没有表现出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周恩来[注: 周恩来(1898年3月5日-1976年1月8日),字翔宇,曾用名飞飞、伍豪、少山、冠生等,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之一。]在原文首页右侧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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