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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拍卖钱钟书书信:做研究不能侵害隐私权(2)

时间:2013-05-28 14:07:17  来源:不详
[注: 周树人(1881年9月25日-1936年10月19日),原名周樟寿(1898年改为周树人),笔名鲁迅,字豫山、豫亭,后改名为豫才。]、沈从文等。钱钟书的看法包括两方面:一是作品,二是人品,更重要的是后者。”
  如今,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宣传资料已经被公诸于众,媒体分析,作为家属的杨绛先生动怒不言自明。
  今天,拍卖公司对于杨绛先生的态度还未有明确的回应,是否会如之前媒体所报道,拍卖会仍将如期举行?记者也联系了此次拍卖活动的组织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但是对方表示暂时不接受任何采访。
  董倩:
  短片刚才也介绍了,其实拍卖是涉及到关键的四方:李国强、杨绛先生、委托人,还有拍卖公司。其中李国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物。短片中刚才介绍了,他和杨绛先生家私交甚多,在上个世纪80年代是香港《广角镜》的总编辑,到目前为止从他那里得到的信息就是一句话,他说,“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但问题是李国强和这个委托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他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的往来,恐怕只有他们两个人之间才清楚。我们现在最关心的是拍卖公司所要进行的这次拍卖,在法律上是得不得到允许的?我们首先听一位律师的观点。
  (电话采访)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小娟:
  这个拍卖物现在是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书信,第二部分是作品的手稿,包括《干校六记》跟《也是集》。作品的手稿原稿的那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干校六记》这些作品已经完全出版,已经公开了。拍卖的行为只是物权上的一个转移,不涉及著作权上的侵权。那么对于书信可能公开的这一部分,因为之前没有公开,那么可能会涉嫌侵犯著作权里的发表权,但是没有公开的那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这个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是不构成侵权的。
  董倩:
  这位律师强调的是《拍卖法》中的委托人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这个东西是我的我就有权拍卖,如果拍卖的是书信,那么在拍卖的过程中我只要不让书信的内容流露出去就好了。但是在昨天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也有的法律专家表达出与此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来连线的其中一位,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副院长,申院长您好,就是在这件事情上您的观点是什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申卫星:
  就《拍卖法》的适用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条,甚至不但仅仅是一个《拍卖法》的问题,它肯定是一个体系的适用。那么拍卖确实只是转移所有权,但是拍卖的物品确实作为私人的信件具有特殊性。那么除了我们讲的所有权可能是授信人享有,但是它可能涉及到写信人的著作权。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信当中有很多信息,这些信息里不可避免涉及到写信人自己想法的隐私以及他对其他事情评论的隐私,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在转移物所有权的时候,一定会侵犯这个作品当中著作权的发表权和作者在其中表达思想的一些隐私权。
  董倩:
  但是申院长您看,当所有权和隐私权现在它们发生碰撞的时候,您认为应当怎样去解决?
  申卫星: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件本身特殊性很明显。信件,我们通常认为是私人之间基于信赖而进行沟通的一种工具,那么我写信给你完全基于对你的信赖说了一些心里话。那么这个事情本身是否你获得所有权尚有讨论的余地,即便是你获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处分应该是受一定的限制,它不同于我赠送给你一本书或者一只钢笔,那么他应该受到公共道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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